欢迎您光临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美丽的新宾欢迎您!
网站首页
政府文件-政办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 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3〕4号    成文日期:2023-2-28 11:19:39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3〕4号

 

 

 

 

 

新政办发〔2023〕4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

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办公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讯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执法执勤部门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种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府机关、县政协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县直事业单位。各乡镇机关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遵循配备合规、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公车使用范围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县政协主要负责人公务活动使用机要通讯或应急保障车辆。

(一)处置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用车。

(二)陪同县以上领导到本县开展检查、督查、调研、节假日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用车。

(三)参加省市工作会议,外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用车。

(四)县内其它公务活动,按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委办发〔2016〕2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享受车补的县四家班子副职领导及四家班子办公室,进行下列公务活动时使用机要通讯或应急保障车辆。

(一)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包括生产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用车。

(二)对外重要公务接待活动。包括陪同上级领导到我县开展的督查巡视、考察调研等各种公务活动用车。

(三)参加省市工作会议,外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

公务活动用车。

(四)全县性视察、调研公务活动。包括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工作会议、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和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基层检查、督查、调研等重要公务用车。

(五)省、市、县区间交换、传递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用车。

(六)县内其他公务活动,按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委办发〔2016〕2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七)特殊情况下县级主要领导安排的应急用车。

第十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使用行政执法车辆;专业技术部门使用专业技术车辆。

第四章  公车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机要通讯和应急保障车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依规管理和调度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车辆、专业技术车辆由各行政执法单位及专业技术部门,严格依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上述公务车辆作为全县总应急车辆,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县直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应急需要提出申请,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 各受委托管理使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超出范围、不按程序申报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各受委托管理使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做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和费用等信息公开;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如在上述紧急情况下使用机要通讯和应急保障车辆,由用车单位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用车、后补办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所有公务车辆应喷涂公务用车标识,未使用时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报废时,按照规定要求办理。

第五章  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司机优先安排机关在职司勤人员,不足部分可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司勤人员由各受委托管理使用车辆的单位负责管理,人事劳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第六章  车辆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管理使用车辆的单位,要做好车辆日常安全自检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管理使用车辆的单位负责车辆加油管理。

第七章  经费解决渠道

第二十三条 车辆费用管理

(一)委托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使用的车辆经费开支,列入县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留车单位的车辆经费开支,列入县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给委托单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受委托管理使用车辆的单位和部门,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机要通信与应急、行政执法、专业技术车辆;不准将机要通信与应急、行政执法等车辆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不得在车辆维修费中夹带其他费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安排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封存。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留车辆的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附则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务用车处置和购置流程


4附件:新宾县满族自治县公务用车处置和购.doc


Copyright © 2014 XinBi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抚顺市新宾县政府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建议分辨率:1440*960以上 最佳分辨率为:1920*1080 推荐浏览器:IE浏览器
主办单位:新宾县政务公开办 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兴京街28号 电话:55080000 邮箱:xbzwgk@163.com 网站标识码:210422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