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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号:新政发〔2018〕12号    成文日期:2018-9-12 14:39:34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8〕12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内、域外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保障财政收入,促进我县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

跨市县在我县提供建设服务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应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价款,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我县缴纳相关税款。由各项目部门负责,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对支付方式予以明确,即施工方需在我县缴纳全部相关税款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对已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但尚未设立分公司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工程款要与在我县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结算,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负责部门:各项目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二、加强工程建筑业砂石等原材料的税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业使用砂石等原材料的税收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矿管办统一负责,对我县工程建筑业(包括高铁工程)使用域内、域外的砂石等原材料,开展运输、计量、税费统收工作。税务局负责委托矿管办办理征收事宜。(负责部门:税务局、矿管办、各项目部门)

三、实行税后拨款制度

各项目单位在向财政局申请工程结算拨款前,先由建筑发生地税务部门进行税收清算,开具完税证明,并由税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单位凭完税证明申请工程结算拨款。(负责部门:各项目部门、税务局、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筑业税收管理是新形势下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保障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将加强工程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管,履职担当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分管同志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建筑企业税收监管,确保应收尽收,税源不流失。对不及时完整传递信息、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单位,县政府将视情况进行批评、通报、约谈;对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税收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绩效办要将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完善机制,信息共享

各项目负责单位需指定专人于每月3日前,将已开工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合同造价、资金拨付等信息上报县发改局。发改局综合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抄报税务局、矿管办。

 

发改局联系人:高源;电话:15042375599;邮箱:xbxfgj@126.com。



                                   2018年8月12日

 


 (此文公开发布)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2日印发

 
文件解读  

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业税收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成文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内、域外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保障财政收入,促进我县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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