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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3〕56号    成文日期:2013-9-12 15:51:57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3〕56号

新政办发〔201356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我县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初步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基层医改成果,着力解决基层医改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基层医改向医疗机构得发展、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方向顺利进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运行财政补偿机制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县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纳入年度预算,提前预拨,足额保障。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遗属费,临时工工资、临时工保险费,医疗事故风险金等。从在职在编职工工资中扣除30%作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季度提前核拨到位。公共卫生公用支出按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任务15%核定。

2.核定收入,规定用途使用。县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收入和医疗收入,核定的基本收入包括45%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新农合15项补助、乡镇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乡镇财政补助收入实行每季度提前预拨到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新农合15项补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完成量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业务收入,用于支付卫生院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公用事业支出、人才队伍培养等。实行“超收自留、超支不补”的财政包干制,收支节余部分分为医院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比例可定位为40%30%30%。医院发展基金用于医院建设、购置设备、化解历史债务;职工奖励资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骨干医生和服务标兵;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福利。

3.核定临时人员,统一派遣管理。乡镇卫生院雇佣临时人员,必须经县卫生局审核通过,按县政府要求执行劳务公司派遣途径,由劳务公司统一派遣,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拉开收入差距,实现多劳多得。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2.提取院长奖励基金。从全县绩效考核资金中提取6000元院长奖励基金,根据年底卫生院绩效考核情况,对绩效考核前三名卫生院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3.加强监管,规范医疗行为。县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三、规范药品采购结算程序

1.优化流程,及时回款。各乡镇卫生院必须在采购药品到位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每月28日各乡镇卫生院将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报县卫生部门审核,由县卫生部门报县财政部门统一结算。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登录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财政结算平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的入库信息,对收到的付款凭证进行网上审核与结算操作,每月定期对审核确认的药款全额支付。如药品账户资金不足,由县财政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

2.按时清点,控制库存。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每个季度末,县卫生、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对。

四、加强财务管理,制止新债。

1.建立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相适应。

2.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杜绝借新债还旧债、向群众摊派、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县政府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建立医疗风险基金制度

乡镇卫生院按上年度业务收入的1%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县财政按1:1配套,并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乡镇卫生院医疗纠纷或医疗纠纷赔偿资金。

4.经费保障和后续发展问题 

县财政部门在核定乡镇卫生院年度预算时,每年列出一定比例的发展建设支出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卫生院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添置、人才培养等方面。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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