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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6〕12号    成文日期:2016-11-1 16:00:47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6〕12号

(此文已失效)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态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本着示范引导、重点突出、逐步推进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加快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建设

1.实施秸秆还田工程。为促进秸秆有效利用,减少面源污染,增加耕地有机质含量,对相对集中连片实施秸秆还田500亩以上的农事主体给予奖励性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亩。

2.建设水源保护区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为有效保护水源、发展有机保水农业,以红升水库上游为重点,建设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区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凡在苏子河流域范围内耕地(含富尔江引水工程取水口上游)集中连片新种植短梗五加、刺五加、蓝莓、黑豆果等保水灌木类植物,短梗五加和刺五加等达到100亩以上、蓝莓和黑豆果等达到50亩以上,符合栽种标准、取得绿色有机认证且不套种粮食作物的给予1800元/亩补贴。补贴方式:第一年补贴400元/亩,第二、第三年各补贴200元/亩,第四年验收达到成园和认证标准后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亩。

3.开展“退耕还湿”试点。为增强红升水源地涵养功能,在红升水库上游实施退耕水田和湿地封育。对在册水田退耕的农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700元/亩/年,每五年按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平均浮动比例调整补偿标准。

二、实施品牌农业发展战略

4.推进“三品一标”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引导农民和农事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对实施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农事主体给予补贴扶持,补贴标准为首次取得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万元补贴;取得国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给予10万元/品补贴。

5.鼓励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全县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品牌,发展品牌农业。对新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农产品品牌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省级奖励20万元/个、国家级奖励50万元/个。

6.支持申报“特产之乡”。对新获得“辽宁特产之乡”称号的乡(镇)给予20万元奖励,并在产业、资金和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三、鼓励创新农业发展方式

7.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机械化、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发展现代农业。每年在农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各评选出2家(共6家)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0万元/家。

8.促进农产品电商销售。鼓励“互联网+农业”平台建设,支持农产品网上销售。对在本县注册、销售本地农产品且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网上销售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推动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

9.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对具有带动作用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期限1年的贴息补助。

10.引导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推进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对新发展采摘、观光、体验、科普等农业产业园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具备一定接待游客能力的,在基础设施配套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补。

11.探索沟域经济开发新模式。为发挥我县山区沟域众多的资源优势,鼓励发展沟域经济。对规划科学、产业生态项目可行的沟域开发投资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政策。

上述政策实行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由项目主体申请,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验收,报县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支付。

注:此政策由县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上述政策均不与国家、省、市政策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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