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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5〕49号    成文日期:2015-9-14 15:45:2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5〕49号

新政办发〔2015〕49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性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4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解难原则。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及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要实施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三)坚持适度救助原则。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立足保基本,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四)坚持统筹实施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制度,其对象范围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同一个救助对象每年救助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一)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主要为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

(二)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临时救助的个人对象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标准

1.因火灾(故意纵火引发火灾的,纵火人能承担民事赔偿的除外)烧毁生活、生产物资的,视损失情况每户救助5001000元;因火灾造成现居住房屋落架、损失严重的每户救助10003000元。

2.因交通事故造成肇事双方无力承担赔偿损失的,视事故程度及家庭生活状况每户救助5002000元。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个人无力承担的,视病情及家庭生活状况每户救助10003000元。

4.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无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视家庭生活状况每户救助200-500元。

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应以发放救助金为主。救助金应在批准之日后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在批准之日后1日内发放到位。要完备发放手续,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原则上临时救助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条件允许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民政局每年可根据需求预测,事先采购一些物资备用。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保障条件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集、提供专业服务、自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向相关方面转介。

(四)提供借款帮助。对事后能够通过保险赔付等方式得到补偿或通过自身财力解决问题的临时急难对象,可以根据急难情况,比照相应临时救助标准,给予适当借款帮助。急难情况缓解后,借款应及时归还。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困难对象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公民、法人、组织)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具有本乡镇户籍或持有本乡镇居住证的应当直接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向县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或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2.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身份、户籍、家庭经济状况、刚性支出情况、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时,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申请人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3.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解救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二)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实行乡镇审核,视救助资金额度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审批,并视困难对象所遇困难的紧急程度采取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根据审核意见及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临时救助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核查所需时间除外。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3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提交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不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根据审核审批权限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六、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县财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按年均一定额度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县财政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各乡镇实施临救制度给予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倾斜。

(二)资金使用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临时救助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临时救助专项使用。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制度;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和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资金监督管理。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追回救助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乡镇人民政府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健全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困难群众。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通过完善扶持政策,搭建对接平台,引导、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提高转介服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一要加强基层力量。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区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要求,充实和加强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二要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要根据临时救助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额度,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四)强化监督管理。一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各业务环节全流程责任体系,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二要强化工作监督。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XXX乡(镇)居民临时救助情况统计表

 

 

               二○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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