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抚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抚民发〔2009〕21号),妥善解决特困企业6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和医疗费问题,特规定如下。
一、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6级以上残疾军人所在企业困难情况。
二、6级以上残疾军人个人或所在企业负责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保缴费人员名单等情况。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定6级以上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或个人缴费数额等情况。
四、财政局负责筹集特困企业6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医疗费等相关资金。
五、根据《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抚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符合条件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六、特困企业6级以上残疾军人住院治疗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七、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审核报销住院治疗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剩余部分由民政局按100%报销。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不溯及以往。
附件:《抚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相关规定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抚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统筹地区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帐核算。用于医疗费用补助的资金,按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残疾军人共同承担,缴费率按当地规定执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按属地原则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核确认后,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经同级财政、人社、民政部门确认后,由同级财政补助解决”。
第十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有单位的由单位全部予以解决,无单位或特困企业已由民政部门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自付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