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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6〕39号    成文日期:2016-6-20 16:50:16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理念,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注重服务关怀,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服务需求,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负责任、有计划生育的意识,增强家庭的幸福感。

坚持创新发展。掌握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化共治转变,树立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工作思路、创新适应实施两孩政策的工作方法。

坚持法治引领。充分发挥立法对完善生育政策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完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制度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坚持统筹推进。注重服务管理改革措施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统筹推进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综合治理的机制改革。

坚持总体稳定。综合评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协调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落实政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省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省《决定》,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开展督导评估。制定督导评估方案,结合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预测未来人口发展趋势,认真督导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

(三)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衔接。按照省、市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安排、新旧政策衔接和保障措施。

(四)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及时转发《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在全县举办全面两孩政策和省《条例》等业务知识培训班,同时面向群众开展宣传工作,逐步推进两孩政策落实。

三、政策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既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又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对晚婚晚育的夫妻,不再进行奖励。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的衔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妥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再生育指标审批的衔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实行免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实行审批,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办理生育登记;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于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一如既往地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列为2016年重点民生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实施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开辟网上、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多种生育登记渠道,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个人承诺和委托代办等多种便民措施,依法为群众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服务。及时清查清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低保等挂钩。

(三)加强人口监测预警。针对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和预报。进一步完善信息动态采集制度,推进全员人口数据库、孕产妇保健、出生分娩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政策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预报人口监测信息和变化趋势,及时制定应对预案,管控可能出现的波动和风险。进一步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妥善解决政策衔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及时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信访案件,积极回应群众的咨询和投诉。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过渡,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落实好政策调整前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力度,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辽卫20146号)要求落实到位。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普遍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就医“绿色通道”。

(六)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正面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开展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培训,全面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面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准确解读生育政策、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修订的关键条文和重点内容。面向社会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历史贡献,表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各地的经验和做法,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强化督导落实。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力度。县卫计局负责定期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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