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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 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3〕1号    成文日期:2013-2-7 16:47:47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三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领导小组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7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广告资源,科学合理规划广告布局空间,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的监督管理,提升世界文化遗产地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下列商业或公益广告。

(一)在建(构)筑物外部、公路、铁路、桥梁两侧及空间设立的广告,利用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灯箱、树围、布幅招牌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车、船、飞艇)以及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乡镇所在地、旅游景区的广告;

(四)客运站、火车站、高速公路进出口,公路、铁路隧道的广告;

(五)其他利用户外空间悬挂、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 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统一受理和联合审批,并负责县城城区内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县城城区以外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商业广告牌匾内容的登记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户外商业广告牌匾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户外医疗广告宣传内容的审核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食品药品广告宣传内容的审核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征地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征占林地工作。

路政部门负责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控制红线的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影响的审核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工作。

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拍卖、竞价和经营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所在乡镇、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协调工作。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对外宣传公益广告的图案设计和内容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

第六条 科学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县域大型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要求:

(一)距县域边界线交界处1000米以内的公路两侧和县城周边区域内(东至五付甲村沿线;西至刘家村公路沿线;南至照阳村公路沿线;北至前仓村公路沿线),原则上以县委、县政府公益广告为主;

(二)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用于旅游景区或公益性户外广告;

(三)上述地段以外可以科学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四)客运站、火车站、公路进出口以及两个以上申请单位选址同处地段设立户外广告的,实行竞价出让。中标单位按程序履行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五)公路、铁路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间距应达到500米以上,地形落差根据现场勘察确定;

(六)仿古建筑物、构筑物上应当设置木质雕刻牌匾广告;

(七)广告牌匾的材质、形式、规格应与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七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则

(一)牌匾设置要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一致,临街商业牌匾的设置原则上为一店一牌(匾)。同一建筑物上的牌匾必须做到规格统一、色调协调,与周边环境相适应,保持整洁、美观;

(二)申请在公路、景区沿线设置的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要同时以同等的版面做公益广告;

(三)禁止利用主要公路沿线、旅游景点的电杆、树木做户外广告;

(四)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五)户外广告牌匾要图案清晰、字迹清楚、灯光显示齐全;

(六)户外广告牌匾要按照批准的内容、材质、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公路、铁路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为不小于长18米、宽6米;

(七)广告制作单位凭户外广告牌匾审批表,按审批规格、审批效果图及内容制作户外广告牌匾,按指定地点设置,不得私自制作和设置;

(八)户外广告牌匾由业主、经营者和发布者负责维护、维修、更换、拆除,有碍观瞻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更换或拆除;

(九)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必须标明发布单位的名称(灯箱广告除外);

(十)横额、标语张挂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十一)设置在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牌匾,其距离墙壁上下左右两端各不得少于1.5米,设置广告牌匾时不得破坏建(构)筑原貌;

(十二)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在道路两侧及居民区内相应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并负责管理。广告栏内容要定期更换,版面保持清洁。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十三)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部门共同负责制定灯箱广告、牌匾的规格标准,内容要体现地方文化特色,以规范县城内各街、各路、各巷两侧个体工商户的灯箱广告、牌匾。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这些灯箱广告、牌匾的管理;

(十四)公路用地内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标识;

(十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柱式大型广告牌。24米×2米以上的广告牌与路缘石控制间距为15米~20米;

(十六)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要保障安全,凡经批准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必须作出安全、质量鉴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户外广告牌匾审批程序

(一)县城建成区内小型户外商业广告牌匾审批程序

1.设置单位向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及户外广告牌匾材质、形式、规格、内容、效果图;

2.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户外广告牌匾审批表一式四份,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批后抄送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二)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审批程序

1.设置单位必须提交广告牌匾设置申请以及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商业广告牌匾效果图,非公共部位设施、设备产权人同意设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2.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地点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论证;

3 经选址、论证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4.审批手续齐备后,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据本办法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书,方可由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设置的,要向审批部门重新申请。

第九条 设置大型商业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一)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为2年,竞价获得的户外广告使用权期限为3年;

(二)户外广告审批时,申请单位按广告面积每日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交纳广告场地占用费(竞价获得使用权,其竞价中包含场地占用费的除外);

(三)大型商业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在批准使用期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联合审批后方可延期使用,并按广告面积每日每平方米O.4元的标准,交纳广告场地占用费;

(四)商业牌匾审批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用。

广告场地占用费和牌匾管理费用列入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按照市场运作模式管理和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使用活动。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通过公开拍卖、竞价,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和使用权。

多渠道筹措户外广告设施建设资金。由广告主投入建设资金的,以其应当交纳的使用费抵顶投入的建设资金,抵顶为零时,重新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批(或竞价)后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或竞价费),其设施产权归国有资产部门所有。

第十一条 因公益建设、村镇建设等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期在审批使用的期限内的,可迁至异地,或自行拆除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监督管理

(一)大型户外广告没有体现公益性的,按要求限期整改;

(二)图案模糊、字迹不清、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或影响环境景观和市容市貌的,按要求限期整改;

(三)县域内的户外广告牌匾要进行定期清查,对私自设立、不按标准设置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期满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闲置超过规定期限的,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擅自更改批准地点、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广告制作单位未接到户外广告牌匾审批表私自制作广告牌匾的,由户外广告牌匾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和户外广告牌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两侧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自审批期满之日起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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