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我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为农村居民老年生活提供基本保障,力争到2015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全面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将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经济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财政各补助10%。
市、县政府对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元、24元。
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只对当期缴费给予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款参考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缴费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问题,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基金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 新农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补贴资金、集体补助资金和个人缴纳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
(二)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编制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预算、决算报告,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收缴和发放。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基金的统筹、使用、投资运营过程进行随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财政、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基金收支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四)参保人有权向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如果其直系亲属或相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报告,继续领取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新农保基金流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具体经办业务。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将县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适时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不断加强新农保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新农保经办人员力量。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的新农保工作;各村由村干部兼任新农保代办员。新农保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十一、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县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新农保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方案,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新农保工作的经办机构;县发改、财政、审计、民政、公安、国土、农发、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立足本单位工作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广电局等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新宾满族自治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工作,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孙 进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国清 县人社局局长
张得新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谷凤威 县财政局局长
王同江 县社保局局长
成 员:王福多 县人社局副局长
高艳丽 县编委办副主任
贾 颖 县信访局副局长
刘光锐 县发改局副局长
孟繁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正军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国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德开 县国土局副局长
孙永娟 县农发局副局长
董正岩 县计生局副局长
叶俊威 县社保局副局长
李兴权 县残联副理事长
霍长虹 县广电中心副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农保制度、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对新农保工作实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社保局,负责新农保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叶俊威兼任。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 农民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