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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品 销售纳税申报及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0〕32号    成文日期:2010-7-30 16:38:02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品销售纳税申报及缴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

 

 

○一○年七月三十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品

销售纳税申报及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矿产品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矿产品的税费流失,实现矿产品生产企业公平纳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宾县境内从事铁精粉生产、加工企业和矿石生产企业。

第三条  各企业在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销售量,一律以县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管办”)计量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  铁精粉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铁精粉数量,以县统管办各计量站实际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企业缴纳相关税费的依据,税务机关结合铁精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矿石品位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核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额度。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生产量和销售量,在规定时限内,统一到县统管办缴纳税费保证金,并领取预购吨位票和运输单。

第五条  自201081日起,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县统管办提供的计量结果,向销售铁精粉企业征收相关税费。征收实行月份定额预缴和定额征收制度,定额征收后,如发生实际应纳税额高于定额标准20%以上的,纳税人要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额度。对不依法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将按照偷税行为对其依法处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及销售单位,以县统管办提供的销售数量为依据,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并依法计征其他税款。

第七条  税务机关每月对各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送到县统管办,县统管办接到企业纳税信息后,根据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分期退还预缴保证金。

第八条  税务机关每年对各企业当年纳税申报数额与计量结果应申报的差额进行核查比对,申报数额少于县统管办计量结果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如实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对拒不补缴税收的由县统管办负责,将企业预缴的保证金折抵相应税款。经核查发现有偷税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进行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行政收费部门自201081日起,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由县统管办负责从企业上缴的保证金中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行政收费部门在年终总结时,对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汇总测算,对没有达到应缴税费标准的企业,要求其及时补缴税费。

第十条  对没有自主矿山的选矿企业,纳入计量控税的以铁精粉计量结果征收全部税费;没有纳入计量控税的不征收矿石税费,但要向县统管办提供所购矿石的完税证明。对县域内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征收相关税费;落户新宾的县域外矿山企业要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对拒不出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将视为偷税企业,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纳入计量控税的铁精粉加工企业和销售矿石的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到所途经的计量站进行计量,如不按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对其按照偷税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对没有纳入计量控税的选矿企业,由县统管办负责,对其实行以电计税与计量孰高的原则进行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运输铁精粉和矿石的车辆要确保其牌照真实清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8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统管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税务   矿产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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