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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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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办发〔2021〕1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教育

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抚顺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抚顺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和省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与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区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农村学校市与县区按照9:1分担;第三档区属城市学校市与区按照8:2分担。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农村学校市与县区按照9:1分担;第三档区属城市学校市与区按照8:2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 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县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县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市与县区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清原县、新宾县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市与其他县区按照6:4比例分担。

5.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特教、少数民族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各地区自行承担。

6. 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清原县、新宾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

2.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

3.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 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省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我市高校所需经费由省市按照8:2比例分担。

5. 高校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补助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6.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不含大连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不含大连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市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委、省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县区也要相应完善县区对下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市级统筹。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县区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县区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增加和上移县区政府支出责任,避免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市财政将加大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式,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国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与县区权责。在省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市级承担的事务。各县区财政侧重支持本地区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直接面向基层,以及由县区以下政府部门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科技事务。对跨县区、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利于促进全市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科技领域公共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科技事权。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市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市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市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围绕市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市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市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实验室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市科技专项资金、市产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县区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明确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等国家、省级和市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市基本建设支出按市与县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市本级集中财力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抚顺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推动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全面落实改革要求,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实施《“健康抚顺2030”行动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市级指导下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省与我市按3∶2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县区按1:1分担。

    2.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县区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县区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2.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并进行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项。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3. 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扣除省补助,市与县区按1:1分担;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市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适当分配;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明确省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市及县区所属企业,所需资金市与县区按1:1分担。县区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县区给予合理补助;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省、市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省、市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市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中央、省、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市或县区行使的事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或县区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市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在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对于由省以上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或县区可以在确保省以上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省以上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省以上基础标准的事项,中央、省、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或县区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地区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管理,有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各地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时推动将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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