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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要闻
县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纪要
浏览:4438次'时间:2014年10月29日


10月25日,县长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县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吴振宇、张文新、段晓云、李健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了以下议题:

一、关于成立顺风客运公交有限公司的请示

会议指出,成立县城公交公司,配置清洁能源车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方便群众出行,节约出行成本,而且对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引领环保理念回归,都有积极推动作用。

会议确定:

原则同意该请示。县交通局统筹监管,县客运公司负责,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工商注册要求办理公司成立事宜。公司成立后,广泛征求意见,合理设置运营线路和站点,妥善处理好与县城现有公交线路交叉重叠问题。规范服务和管理,减少相关利益方冲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汇报人:客运公司高葛君,列席人:夏国栋、谷凤威、孙义强、范国明、刘建国)

二、刘家工业园区街路命名方案

会议确定:

原则同意该方案。县民政局履行街路命名程序,根据会议意见,将规划区内1号路命名为龙头路,2号路命名为凤祥路,1号街命名为茶棚街,2号街命名为菖蒲街,3号街命名为永合街,4号街命名为民兴街。

(汇报人:民政局关宝发,列席人:孟庆宇、崔正勇)

三、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会议确定:

原则同意该办法。县财政局负责,根据省、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和会议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汇报人:财政局谷凤威,列席人:王伟、富宝伟、刘建华、潘立铭、张报吉、夏国栋、孔祥禄、戴清江、贾深、吴殿华、崔正勇、张昊、晁先华)

四、关于全县棚改腾空土地和拆迁房屋的相关建议

会议确定:

(一)成立县棚改腾空土地核查工作组。组长由副县长吴振宇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局、林业局、永陵镇、大四平镇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副县长吴振宇决定。具体工作由县国土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全面做好棚改腾空土地核查、测量、确权、制图、备案及房屋拆除核查等工作。林业棚改腾空土地由林业局负责管理使用;工矿棚改腾空土地归县政府所有,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代县政府管理。

(二)参加棚改的原房屋产权证经工作组核查、组长签字后,交县房产管理所归档备案并按规定处理。

(三)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经服局配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东岭钢厂院外资产相关争议问题。

(四)棚改安置区建造的商业用房处置收益归县棚改指挥部所有,存入棚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五)常务副县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棚改安置房维修基金、房改费用收缴的具体意见。

(六)副县长李健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增减挂钩计划的棚改腾空土地的土地整理工作。

(七)新宾镇政府对于县城西部新区已经征收的土地,要指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

(汇报人:汪加欢,列席人:姜奎明、刘鹏飞、曹新伟、贾深、刘玉春、张昊、杨吉国、赵宏宇、刘凯)

五、大四平镇马架子矿区棚户区改造(二期)选址意见

会议认为,大四平镇马架子矿区棚改(二期)安置区选址本来应该选择第一方案,因为该方案有利于发挥中心小城镇集聚功能,且基础设施完备,方便群众生活。但是,由于按一期征地价格征收土地,无法与二期地块被征地农民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提高二期用地征地标准,又会造成一期被征地农民心里失衡而上访,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并且二期回迁职工也要求选择第二方案,所以只能选择第二方案。

会议确定:

同意第二选址方案。

(汇报人:大四平镇刘玉春,列席人:王颖、夏国栋、谷凤威、刘鹏飞、刘光锐、朱婷婷、刘凯、赵宏宇、盛玉忠)

六、大四平镇马架子矿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实施方案

会议确定:

鉴于大四平镇马架子矿区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前期风险评估不规范,缺少必要的工作环节,由县稳定办负责,依据大四平镇政府申请,严格按照《抚顺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试行)》,立即启动大四平镇二期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与实施方案一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汇报人:大四平镇刘玉春,列席人:王颖、夏国栋、谷凤威、刘鹏飞、刘光锐、朱婷婷、刘凯、赵宏宇、盛玉忠)

七、关于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所属煤矿改制过程中面临问题的报告

针对大四平镇政府关于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所属煤矿面临问题的汇报,及相关人员关于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所属煤矿国有资产与杨宝铧资产划分、煤矿停电和未采取有效的供暖措施将导致煤矿淹井等情况介绍,在两名律师发表专业性意见,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会议确定:

  (一)鉴于国有煤矿处于解除租赁协议诉讼过程之中,煤矿采矿权证超期吊销将会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请求,明确副县长李健牵头、县国土局负责,积极沟通协调省、市国土部门,帮助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办理国有煤矿采矿权证照延续事宜。

(二)鉴于2014年9月26日,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诉杨宝铧解除煤矿租赁协议案件9个月后,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决抚顺市中级法院作为解除租赁协议案件一审法院,根据两名律师判断,案件审理期限不会短期结束。在此之前,由于各方判断诉讼案件将在短期内结束,所以暂时借款县供电公司,避免停电淹井造成煤矿资产损失。现在,由于案件审理不会短期结束,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力长期借款供电公司,原来决策意图不能实现。因此,撤销2014年8月18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拨付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所属煤矿拖欠电费的请示”议定事项。

(三)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继续发挥处理煤矿改制问题的主体作用。建议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大四平镇政府履行各自应尽义务,通知督促国有煤矿承租者杨宝铧立即履行缴纳煤矿拖欠电费、井口取暖、通风、排水、发放雇佣人员工资等应尽义务,避免煤矿资产遭受损失。如果杨宝铧拒付电费造成停电,根据相关规定,县经服局、县供电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停电事宜。同时,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立即函告中钢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煤矿现状,共同协商针对目前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县安监局实时监管煤矿安全情况,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县人社局、安监局对国有煤矿承租者杨宝铧拖欠工资、雇佣工人职业病鉴定等问题,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汇报人:大四平镇杨吉国,列席人:王颖、刘鹏飞、张志琨、孙义强、刘玉春、肖华、王福多、侯靖海、张大满、王长茂、赵琦、罗美、马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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