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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要闻
关于做好2014年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承接和落实工作的通知
浏览:2555次'时间:2014年8月26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新审改办[2014]4号

 

                                       ★ 

 

关于做好2014年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取消

 

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承接和落实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和市审改办《关于做好国务院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抚审改办发[2014]2号)、《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抚审改办发[2014]3号)的各项规定,经县审改办与县政府各部门沟通,报请县审改领导小组确认后,将需我县承接、取消的行政职权项目予以明确。

2014年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项目458项,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经逐项对照,我县政府部门应对应承接行政职权25项,取消行政职权13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其中县国土资源局承接1项;县国家税务局承接1项;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承接2项;县林业局承接2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接18项,取消3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县地方税务局承接1项,取消2项;县水务局取消1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7项。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分析权力承接的内容和范围,做好配套衔接,国家和省已明确取消的,不得变相保留。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县政府各部门承接和落实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情况统计表

 

 

            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县政府各部门承接和落实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情况统计表

序号

承接部门

项数

项目名称

调整方式

1

国土资源局

1

非重点古生物化石市场的设立

承接

2

国税局

1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承接

3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1

辽宁省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兽医注册

承接

2

中小型纯种场,及大中小型曾祖代、祖代、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承接

4

林业局

1

邻省林木种子引种审批

承接

2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林粮兼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滥挖等破坏地表植被行为的处罚

承接

5

质量技术监督局

1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承接

2

粮食加工品类生产许可

承接

3

调味品类生产许可

承接

4

饼干生产许可

承接

5

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许可

承接

6

糖果制品类生产许可

承接

7

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8

黄酒生产许可

承接

9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10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11

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12

蛋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13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14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

承接

15

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16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17

糕点生产许可

承接

18

豆制品生产许可

承接

19

特种设备检验交通费

取消

20

特种设备单台最低检验收费

取消

21

特种设备单项检验收费

取消

22

钢卷尺、机械秤、标准电池、电压表、电子表等33种计量器具的检测收费

按原标准的50%收取,延收期至2014年底

6

地税局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承接

2

对印制全省使用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取消

3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

取消

7

水务局

1

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取消

8

工商局

1

洗(选)矿企业设立审批

取消

2

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印制、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取消

3

对未经批准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为的处罚

取消

4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取消

5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品行为的处罚

取消

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销售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取消

7

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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