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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5840次'时间:2023年9月26日

202302

    

新宾满族自治县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选矿回水池未进行防渗处理漫流且与河水混合,造成回水池下游河水浑浊。现场我局委托辽宁万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永陵镇五道堡铁矿上游、下游地表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3年5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上游地表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下游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2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15mg/L的标准值,表明回水池漫流对铁矿下游水质造成环境污染。但该企业环评文件要求选矿废水零排放,企业回水池漫流造成下游水质超标证明企业存在超总量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评文件批复、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8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818《送达回证》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04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该企业已于2023年7月末废弃原河道边的回水池,新建防渗漏回水池,责令整改内容已完成,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8规定,根据:超标一倍以内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型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配合检查的、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以及第六条裁量标准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的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

县分局 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莉、于情               电话:55035506   

地  址:新宾镇启运路40号        邮政编码:113200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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