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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返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18825次'时间:2024年1月17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 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返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各项待遇。 二、对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属参保单位、其亲属或其他监管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其亲属、监管人蓄意冒领的,其亲属、监管人应当主动返还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参保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其亲属或其他监管人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文书,并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合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待遇。 (二)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五、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员应及时向参保人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还: (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员应及时向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还: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七、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还。 八、经告知后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关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其家属及其他监管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 024-53997630 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 024-53998032 工伤保险部 024-53997626 失业保险部 024-53998076 机关事业保险中心 024-53998109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