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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抚顺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84083次'时间:2022年5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2〕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措施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30日,对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具体费率分别调整为0.32%、0.48%、0.8%、1.12%、1.44%、1.76%、1.92%、2.24%,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5月份未降费率的企业,顺延1个月。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企业免申即享。(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执行(附件1)。(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1年1月-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的,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也可向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厅)提出申请。有关事项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89号)文件执行(附件2(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四)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出具在职证明;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社保缴费证明),经县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后,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见习单位提供预拨承诺书,经县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后,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见习单位提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社保缴费证明、预拨承诺书,经县区人社部门或其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后,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5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同时给予延长见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完成或解除合同,企业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牌公示30日后,可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2〕5号)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2022年1月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多不超过3次。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向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七)发布急紧缺技能人才目录。结合我市用工需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在每季度次月25日前发布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引导各类培训资源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立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促进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协调联动。开展就业重点群体培训的机构符合领取补贴资金条件的,可向其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开展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就业创业能力。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2000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即每月1539元;累计缴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5%执行,即每月1624.5元。失业金标准设定免申即享,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可以通过掌上12333APP、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平台或向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十)延续受理失业补助金申领。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政策受理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辽宁政务网或向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十一)继续支持失业人员创业。延续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受理期限截2022年12月31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对应期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人员可向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十二)综合施策全力保障企业用工。实施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开工护航行动,动态掌握本地区重大项目布局和开工进度,围绕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坚持“一项目一策”“一企一策”用工对接机制,做到项目上马一个企业登记注册一个,岗位征集对接就跟上一个。根据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对农民工、操作岗位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才等不同用工需要,分类编制用工引才大数据清单,全面摸查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需求,按需动态引导调剂,实现供需高效对接。(责任部门: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快速落实落地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经办业务培训,形成工作合力,抓紧组织实施,推进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政策在我市落实落地。

(二)加大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经办机构要精准推送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加强监管,严防“跑冒滴漏”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增强经办人员责任意识,加强基金监管,严防基金“跑冒滴漏”。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造成失业保险等社保基金流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骗取基金。

附件1: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pdf

附件2: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89号).pdf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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