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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浏览:5294次'时间:2015年10月10日
      一、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制定本程序。
      二、环境监察人员实施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七号令)的规定。
      三、监察人员实施处罚时,必须严格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在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及其基本情况;
       2、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3、有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经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包含听证告知书内容)由环境监察人员2人以上送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提出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要求听证,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5日内确定主持人、时间、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不陈述或申辩、陈述或申辩理由不充分的由我局自当事人接到告知书15日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单》,经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环境监察人员两人以上送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后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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