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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2015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文件号:新政发〔2014〕5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4〕5号

 

 

 

新政发〔2014〕5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2015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处理意见》(抚建〔2009〕65号)和抚顺市财政局《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见》(抚财经报〔2009〕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6.00元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范围为2014~2015年县城总体规划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征收对象为实施上述建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性质及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规定,收入由征收单位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县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财政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征收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城建局按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准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到县财政局交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建局见到交款收据后,核发两证一书(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开工前按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筑面积预收;待工程验收时,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实际建筑面积(包括阳台、车库、地下车库等)实行多退少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或随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需减免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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