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新编发〔2014〕4号)文件精神,为便于开展工作,自即日起,“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印章开始启用。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印模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新编发〔2014〕4号)文件精神,为便于开展工作,自即日起,“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印章开始启用。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印模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