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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4〕18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4〕18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4年度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全县2014年度林木采伐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及《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4年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辽林字〔2014〕1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林木采伐计划下达到乡(镇)、村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一、森林采伐限额核定依据
       森林采伐限额核定以森林资源数量及各单位所编制的《“十二五”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
       二、森林采伐限额使用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分配到村的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二次分配,落实到林权所有者。采伐计划单列村的采伐限额不得串用,其他村的采伐限额可以串用。存在林权纠纷和发生重大滥砍盗伐案件的村(组)、经营单位和农户不安排采伐限额。各乡(镇)必须将落实到村(组)及个人的采伐限额在本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于5月31日前将分配结果报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2.天然林抚育采伐限额优先保证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市林业局下达重点营林项目。其余采伐限额分配应与“一县一业”和林下经济发展相结合。
       3.农民自用材原则上安排在商品林区域内采伐,每户建房自用材限额在10立方米以内。农民自用材不得擅自转让和作为商品材交易。
       4.非林业用地(退耕还林除外)林木采伐需由当地林业站做简易设计,审批后到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权所有者采伐时向所在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林业局优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为确保主要公路沿线的景观效果,县级以上公路两侧及乡(镇)所在地周围可视范围内禁止皆伐作业。
       6.本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审批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采伐证发证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不得跨年度采伐。
       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和监督
       执行凭《林权证》到乡(镇)申请采伐限额、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管理制度。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采伐限额谁分配、谁负责制度。乡(镇)林业站要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作业监理制度,落实采伐小班技术负责人。在技术指导到位的前提下,采伐林木者仍违反设计规定违法采伐,采伐者要承担主要责任。林业局设计、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和省、市、县相关规定,实行谁设计、谁审批、谁负责制度。特别对林地经济开发、华北落叶松改造等作业设计应进行现场审核。
       乡(镇)林业站应及时组织对采伐完成小班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不得超过次年4月末。林业局相关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小班进行抽查,对发生盗砍滥伐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附件:1.新宾满族自治县2014年林木采伐计划分配表
2014年采伐限额表.xls
                  2.新宾满族自治县2014年农民自用材预分配表新宾县2014年农民自用材分配表.xls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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