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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4〕13号已废止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4〕13号已废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

              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
                                   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为确保我县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对象和范围
    对全县15个乡镇181个行政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次登记前已经登记发证和未经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已经颁发的土地证书要在本次登记受理期限内统一收回核检,逾期不交的依法作废。
二、时间要求
    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法,分期分批进行,以乡镇为单位划分登记辖区和工作范围,统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组织本区域内土地登记有关事宜。具体步骤分为:1、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审查公告;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一)实施办法
    1.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1)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2)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超过300平方米;(3)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667平方米)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在规定限额内,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县农村耕地实际情况,确定我县农村宅基地标准为每户300平方米。
    2.宅基地的土地使用人首先应当是农宅的权利人,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产证)主体一致,未办理变更的房产证或其他产权证明,一律按原权利人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人员可以享有本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二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含丢失,并无法补办证明手续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宅基地超面积处理原则
    宅基地超面积的情况要根据不同的历史阶段分别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实际批准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宅基地取得时间,调查队伍应当在调查记录里记载,经村委会认定并公告30天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4.“一户一宅”和“一户多宅”的认定。“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按现行标准进行,但在登记过程中,要确保执行标准一致。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村民申请第二处宅基地登记,除继承外,不予受理。因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原则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6.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不能以登记代审批,把原来违法的、不按规定办理的使用权合法化,造成土地管理的混乱;不能把村民私自占有的,未经村委会批准,或其他村民有异议的合法化,造成纠纷。
    7.严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登记发证相关制度
    我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土地总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要求如下:
(1)土地部门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2)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类型和取得时间;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3)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村委会认定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4)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调查员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复核。
    9.其他规定
(1)已批未建、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2)原房产证或土地证姓名和身份证姓名不同,但确实是一个人,需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公示认可,身份证上的姓名为权利人名称。
(3)对存在争议地点,要详细调查并测绘,标明争议范围,填写争议原由书。
(4)本次工作范围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范围参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5)没有明显界限的房屋(含新建),在合理范围内确定面积,需经相邻宗地指界和村委会认可。
(6)原产权人死亡或无法联系,不能委托指界的,由村委会确定指界人。
(7)已办理登记的宗地,要在调查时标明原发证面积及范围,在颁发新证时原证依法收回,原则上发证范围应当一致。
(8)邻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如国有土地已经发证,依据原登记确定界址线;邻宗地为村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和指界委托人认定。
(二)技术要求
    1.坐标系、投影、高程及分幅
    本次确权工作所有测绘工作均采用1980年西安国家坐标系,并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比例尺采用1:500,存档地籍采用正文形分幅,公示地籍图可以以村为单位适当调整比例。
    2.控制测量
    GPS静态做测区首级控制的需要有基线解算和精度分析的相关报告。图根控制采用导线的要有导线测量的原始观测成果解算和精度分析报告。采用RTK动态采集的需要有点位的原始观测成果、采集时间、采集时长及精度分析报告。
    3.必须测绘的相关地物
    (1)主要建筑物
调查范围内的建筑物,并且要特殊表示出有产权手续的房屋(统一采用0.2mm线条加粗的方式);
    (2)与界址有关的所有地物
与界址有关的所有地物必须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全部调查并测绘;
    (3)水系道路管线、
调查范围内的主要水系、道路、桥梁、管涵及高压线塔要求全部测绘;
    4.界址点标识
    界址点中会产生争议及没有明显标识的必须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UD关于界址点标识的相关要求设立界址标识。
(三)规范性要求
    1.地籍调查表可按《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填写,也可采用电子表格打印输出的方式。但签字部分必须本人亲自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2.申请表、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均按《地籍调查规程》统一格式,也可以由市统一印制。
    3.宗地草图可手绘或机打,产权房屋应表示清楚,原土地证范围能够标明也应当标明。
    4.签字盖章后不能擅自修改。
    5.存在合法宗地权利人,但无法联系的,依法按缺席指界处理。
    6.根据县政府的预算安排,本次登记只收取土地证工本费。
    四、审查公告和颁发证书
    经审查,对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五、组织保证
    为保障本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同时,乡镇政府负责乡村两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    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吴    波   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 王忠发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金富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爱民   县司法局副局长
                    姚    峰   县财政局副局长
                    盛玉忠   县城建局副局长
                    曲    波   县交通局副局长
                    孙永娟   县农发局副局长
                    孙吉武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杜    冰   县审计局副局长
                    霍长虹   县广电中心副局长
                    赵    鹏   县国土局副总工程师
                    富艳臣   县林业局副总工程师       
                    崔乃利   县环保局副总工程师
                    全县十五个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夏国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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