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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政办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5〕5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黄 伟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刘建华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世瞻 市保险协会财险部主任
成 员 黄殿龙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史俊民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志富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宗晔 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志义 县财政局副局长
    汪 洋 县农发局副局长
    潘永金 县卫生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蒋长和担任。
二、工作职责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开展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工作;拟定基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指导和监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按照《办法》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保险协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县财政局、市保险协会理财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和县农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办法》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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