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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9〕75号    成文日期:2019-11-26 15:09:13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9〕75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辽教发〔2019〕52号)、《抚顺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试行)》(抚教发〔2019〕50号)的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学生身体素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努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对学生营养进行科学有效的干预,积极促进青少年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为学生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各部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我县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坚持合理膳食、科学营养、卫生安全、保证质量。

  三、 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二)实施时间

  2019年9月2日起开始全面实施。

  (三)供餐模式

  全县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按照“安全、营养、保温、可口”的标准,采取学校食堂(伙房)供餐。

  四、具体措施 

  (一)严把食品采购环节

  1.供应原材料生产企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具体承担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米、油、肉、蛋的生产企业须经县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确定。实施食材质量可追溯制度。

  2.学校、食材配送或供餐企业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食材配送或供餐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和生命安全。

  3.教育局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品和原辅材料的采购、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各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严禁采购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4.由于政府集中采购大宗食材的相关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在过渡期间大宗食材的采购暂由各校相关人员组成临时采购领导小组,按照相应程序确定资质合格供应能力强的3-5家大米生产企业、粮油店或大型超市为过渡期的供货商。

  (二)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1.经费来源:

  1)补助资金:按照在校生每生每天4元全年200天的标准实施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2)收费资金:按照学生每生每天午餐7-10元标准,在政府补助4元的基础上向学生收取3-6元的费用。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协商后,选定收费标准。

  2.经费支出:

  1)经费使用范围

  上级补助的4元必须全部用于大宗食材的购买;收费资金可以补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及人工、水电、燃油、食堂设备设施的适当补充、修缮等。

  2)经费报销程序

  采用报账制。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

  教育局:根据各校上报的就餐人数和天数核算出资金总额,向县财政局请示资金拨付。

  学校:按照教育局下发的带量食谱要求,核算所需食材的用量,并到指定供货地点购买食材。认真记录食材采购台账,保留所有购物凭证。

  财政局:审核批复教育局请款报告,并将资金按时划拨到各学校专用账户,每月受理各学校凭证报销。

  五、强化食品安全管控

  县教育局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管辖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县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向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全县中小学校向县教育局签订责任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工作人员向学校校长签订责任书,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二)严格日常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从食品采购、质量检查、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留样,到加工场所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维修、保养,都要建立档案,完善台账。严禁采购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认真实行食品采购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对在校存储的食品要分类存放、安全管理。加大工作力度,推行明厨亮灶。

  (三)强化监督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与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加强对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新宾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新宾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督查方案》,《新宾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逐级逐校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营养餐办公室定期组织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专家进行现场指导,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工作水平。

  六、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为了强化监督,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教育局局长

   员:县发改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卫健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采购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具体工作人员由教育局相关股室人员组成。

  具体任务:1.制定每周营养配餐带量食谱。2.每月对各校上报的学生数、就餐天数进行审核。3.时时询查市场报价, 掌握最新市场行情。4.定期入校监督检查。

 

  具体职责分工:

  发展和改革局: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原材料、食品进行市场价格指导和提出建议。

  教育局:实行学校食堂校长负责制,责成学校确定1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学校在食堂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显示每天营养餐食谱和陪餐领导姓名。督促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指导各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手段,积极向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教育学生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将营养健康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强化食育工作。

财政局:做好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保障,补助资金和收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业农村局: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原材料、食品的农药、化肥残留量等化学指标进行技术指导和提出建议。

  卫健局:对教育局制定的带量食谱,进行营养配餐和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建立学生营养状况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状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将纳入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和原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审计局: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县政府督导室:把营养餐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

   七、加强媒体宣传报道

  县教育局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学校也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文件解读  

201975号.jpg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辽教发〔2019〕52号)、《抚顺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试行)》(抚教发〔2019〕50号)的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学生身体素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努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对学生营养进行科学有效的干预,积极促进青少年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为学生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方案》起草基本思路

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各部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我县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坚持合理膳食、科学营养、卫生安全、保证质量。全县各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按照“安全、营养、保温、可口”的标准,采取学校食堂(伙房)供餐。

  三、《方案》提出的具体措施

  (一)严把食品采购环节

   1.供应原材料生产企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具体承担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米、油、肉、蛋的生产企业须经县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确定。实施食材质量可追溯制度。

  2.学校、食材配送或供餐企业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食材配送或供餐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和生命安全。

  3.教育局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品和原辅材料的采购、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各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严禁采购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4.由于政府集中采购大宗食材的相关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在过渡期间大宗食材的采购暂由各校相关人员组成临时采购领导小组,按照相应程序确定资质合格供应能力强的3-5家大米生产企业、粮油店或大型超市为过渡期的供货商。

  (二)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1.经费来源:

  (1)补助资金:按照在校生每生每天4元全年200天的标准实施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2)收费资金:按照学生每生每天午餐7-10元标准,在政府补助4元的基础上向学生收取3-6元的费用。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协商后,选定收费标准。

  2.经费支出:

  (1)经费使用范围

  上级补助的4元必须全部用于大宗食材的购买;收费资金可以补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及人工、水电、燃油、食堂设备设施的适当补充、修缮等。

  (2)经费报销程序

  采用报账制。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

  教育局:根据各校上报的就餐人数和天数核算出资金总额,向县财政局请示资金拨付。

  学校:按照教育局下发的带量食谱要求,核算所需食材的用量,并到指定供货地点购买食材。认真记录食材采购台账,保留所有购物凭证。

  财政局:审核批复教育局请款报告,并将资金按时划拨到各学校专用账户,每月受理各学校凭证报销。

  五、强化食品安全管控

  县教育局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管辖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县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向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全县中小学校向县教育局签订责任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工作人员向学校校长签订责任书,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二)严格日常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从食品采购、质量检查、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留样,到加工场所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维修、保养,都要建立档案,完善台账。严禁采购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认真实行食品采购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对在校存储的食品要分类存放、安全管理。加大工作力度,推行明厨亮灶。

  (三)强化监督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与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加强对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新宾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新宾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督查方案》,《新宾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逐级逐校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营养餐办公室定期组织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专家进行现场指导,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工作水平。

三、《方案》的创新亮

县教育局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学校也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行学校食堂校长负责制,责成学校确定1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学校在食堂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显示每天营养餐食谱和陪餐领导姓名。督促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指导各校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手段,积极向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教育学生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将营养健康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强化食育工作。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解读人:李成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5508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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