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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文件号:新政发〔2014〕1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4〕1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次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本县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次登记前已经登记发证和未经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已经颁发的土地证书要在本次登记受理期限内统一收回核检,逾期不交的,公告结束后依法作废。
二、时间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方法,分期分批进行,以乡镇为单位划分登记辖区和工作范围。县国土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设立土地登记服务站,统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土地登记有关事宜。具体步骤:1、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审查公告;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必须对提供证件和材料的合法性负责,不得伪造、涂改,弄虚作假。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
五、审查公告和颁发证书
经审查,对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望各相关土地权利人要切实履行配合土地调查的法定义务,按照本登记区域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申请土地登记。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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