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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南杂木粮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件号:新政发〔2013〕13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3〕13号

 

 

 

新政发〔2013〕13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
南杂木粮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县粮食局:
    鉴于南杂木粮库已关闭,经研究,县政府决定收回南杂木粮库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局要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并与县农发行协调好资产清理和职工安置等工作。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3号)要求,即“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的规定,县政府决定收回南杂木粮库的国有划拨土地。具体收回工作由县国土局负责实施,你局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做好此项工作。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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