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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政府发
关于表彰2012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件号:新政发〔2013〕12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3〕12号

                   

       

      

新政发〔201312

关于表彰2012年度征兵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12年冬季征兵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以《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征兵命令,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征兵条件,坚持廉洁征兵,圆满完成了上级赋予的男兵征集任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全县征兵工作的积极性,经新宾满族自治县武装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下列单位和个人表奖,共计20,700.00元整。

一、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红庙子乡:1,000.00元;

上夹河镇:1,000.00元;

北四平乡:1,000.00元;

新 宾 镇:1,000.00元;

木 奇 镇:1,000.00元;

南杂木镇:1,000.00元;

平顶山镇:1,000.00元;

下夹河乡:1,000.00元;

二、征兵工作超额完成任务单位

红庙子乡:10,000.00元。

三、征兵工作先进个人

县医院副院长:王洪武300.00元;

红庙子乡武装部长:杨宏宇300.00元;

上夹河镇武装部长:郑福同300.00元;

北四平乡原武装部长:陈晓东300.00元;

新宾镇武装部长:付忠军300.00元;

木奇镇武装部长:付顶俊300.00元;

南杂木镇武装部长:孙俊东300.00元;

平顶山镇武装部长:邹庆军300.00元;

下夹河乡武装部长:张吉锋300.00元;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成绩,在今年的征兵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同时,号召全县各乡镇征兵办公室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心系国防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勤奋工作的敬业精神。各乡镇政府要在上级表彰的基础上结合本乡镇实际出台相应奖惩措施,调动工作积极性,认真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地抓好征兵工作,圆满完成今年的征兵任务。

特此通报。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抚顺军分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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