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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5〕4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5〕4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
改造项目(二期)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
改造项目(二期)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指示精神,改善我县国有工矿棚户区内职工的居住环境,保证城镇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结合我县国有工矿区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马架子矿棚户区内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时,征收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入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征收人是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货币补偿。
第六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 产权安置办法
1.征一还一,收取原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差价款300元/㎡。公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收取原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差价款370元/㎡。
2.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户型原则上为:45㎡户型、50㎡户型、55㎡户型、65㎡户型(以房屋建成后的实际面积为准)。
3.征收原面积(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5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扩大面积的,可以扩大到65平方米。【注:原建筑面积收取差价款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而增加的面积,收取增加面积款850元/㎡,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85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安置户型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照150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
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到5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扩大面积的,可以扩大到65平方米。【注:原建筑面积收取差价款300元/㎡;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而增加的面积,收取增加面积款850元/㎡,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85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安置户型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照150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扩大面积的,可以扩大到65平方米。【注:原建筑面积收取差价款300元/㎡;原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足55平方米而增加的面积,收取增加面积款850元/㎡,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85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安置户型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照150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
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65平方米。多余的原面积,按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注:原建筑面积收取差价款300元/㎡;原建筑面积超过55平方米不足65平方米而增加的面积,收取增加面积款850元/㎡,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85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安置户型之外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150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因其增加面积而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4.闲置房屋(无人居住),只要房主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且房主符合参加棚改的身份条件,也可参与房屋产权置换。
5.具备参加马架子矿区棚户区改造(二期)身份的人员,在棚改界线范围内同时拥有两套及以上具有产权证明的住宅,可将其产权房屋面积合并计算,进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但只能获得一套安置房屋。  
6.唯一住房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被征收人具有独立户口簿,且户口簿载明被征收人居住在大四平镇马架子地区;②由所在社区证明,被征收人确系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③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没有其他产权房的证明;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7.凡符合分户条件的,允许分户安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进行分户:①被征收房屋分户后,户均征收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②分户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间,且每个自然间适宜单独居住;③分户人必须是居住在大四平镇马架子地区工矿职工。④由所在的社区证明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家庭。⑤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本人及同一户口薄家庭成员,没有其他产权房的证明。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第八条 货币补偿办法
1.被征收私有产权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评估面积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面积;原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偿到45平方米,不足部分按评估价格的30%补偿,其计算公式为:原面积×评祜单价+(45平方米一原面积)×评估单价×30%。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其余15%归产权人所有。
第九条 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200元。
第十条 征收公有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征收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记载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建筑面积无记载的,计算方法为:平方建筑面积=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25。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必须为原工矿企业职工,非原工矿企业职工不享受此次安置政策。凡在办法规定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因个人原因不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不再享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安置地点
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的职工安置到大四平镇一期棚改南规划区域内。
第十三条 选房实行先交款优先选房的原则(交款时间以指定银行收款单记载的时间为准)。
对双目失明和下肢肢残失去行走能力的被征收人,经本人申请可以照顾安排低楼层。
第十四条 安置房标准
有防盗门、墙有大白、有门窗、卫生间有卫生洁具、厨房有灶台板、洗手盆、有单元电子对讲门、室内照明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二期工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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