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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4〕12号已废止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4〕12号已废止

 

 

 

 

 

新政发〔201412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

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审批表

        2.临时工作人员备案表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5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省政府令第7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季节、突击性用工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与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无直系亲属关系,无刑事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服务、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执法等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适当工种、岗位。安排就业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底在职职工总数1.7%。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应优先招用。

    第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聘用、单位使用、合同管理。

    第二章 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按“节约高效”原则确定临时工作人员(含公益性岗位)招用计划,控制在已核编制10%以内(因工作需要,编制不足10人,可聘用1名临时用工)。严格控制临聘期限,临时用工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第五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定编数、岗位现状等,于每年7月向编办提交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专题报告、填写《临时用工计划审批表》。报告包括聘用临时人员理由、所需岗位、职责任务、聘用条件、聘用人数、聘用期限等。领导小组对聘用人数、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经费来源审批。

    第六条 特殊情况需追加聘用临时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告,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编办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批复各单位临聘人员招聘计划。

    第八条 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聘用,政务公开办、人社局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办面向社会公示结果;用人单位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备案表》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临时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提交领导小组同意,政务公开办公示。

    第十条 特殊岗位确需招用超龄人员(超龄人员必须为退休或有养老保险),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议定。

    第十一条 临时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聘用人数、工作性质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人员劳动报酬(含奖金、福利、津补贴)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技术要求、工作年限、工作量等确定,用人单位、临时人员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按月发放工资、参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整。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提高专业技术临时人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于每年9月前将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综合考虑本县当年物价水平、专业紧缺技术岗位需要等因素审核批准后,财政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临时人员双方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考核分为月、季度、半年、年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不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临时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义务。如违纪、违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合同;实行劳务派遣,退回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临时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人员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临时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或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工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季度检查、不定期抽查临时用工,对擅自聘用、超标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单位,编办停止办理行政、事业编制手续;财政局核减预算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招聘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全县通报批评。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前,已经涉及的临时用工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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