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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件号:新政发〔2023〕5号    成文日期:2023-3-18 8:48:43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23〕5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抚发改交易监督〔2022〕3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规范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投标监管职责

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工程建设成效、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域内招标投标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突出招投标监管重点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招投标过程监管、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及招投标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加强对招标活动的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招标方案制定、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必须责令招标人修改。

要完善招标信息公开制度,对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等即时公示,将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记录等信息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对本部门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

三、规范招投标监管行为

(一)加大监管力度。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二)推进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协调推进本行业招投标全程电子化交易,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禁止交易环节人为操作。

(三)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要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各级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四)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四、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不得简单以约谈、教育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备并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报送。

五、健全招投标投诉查处机制

(一)依法严肃查处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明确招投标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址及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招投标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虛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要建立与监察、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对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加大对监督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及标后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从设计、到招标、再到施工环节均需在场到位,并对标后合同履约负主体责任,一是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履职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的组成人员一致,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变更和请假、销假制度。对不履职的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应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二是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管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标和采购结果确定施工单位,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七、建立招投标信息报送机制

为全面掌握全县招投标工作监管情况,更好地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部门招投标监管履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和总结,每季度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文件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抚发改交易监督〔2022〕3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规范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投标监管职责

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工程建设成效、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领域管理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域内招标投标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突出招投标监管重点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招投标过程监管、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及招投标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加强对招标活动的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招标方案制定、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必须责令招标人修改。

要完善招标信息公开制度,对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等即时公示,将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记录等信息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对本部门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

三、规范招投标监管行为

(一)加大监管力度。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二)推进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协调推进本行业招投标全程电子化交易,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禁止交易环节人为操作。

(三)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要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各级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四)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四、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不得简单以约谈、教育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备并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报送。

五、健全招投标投诉查处机制

(一)依法严肃查处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明确招投标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址及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招投标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虛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要建立与监察、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对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加大对监督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及标后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从设计、到招标、再到施工环节均需在场到位,并对标后合同履约负主体责任,一是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履职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的组成人员一致,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变更和请假、销假制度。对不履职的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应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二是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管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评标和采购结果确定施工单位,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七、建立招投标信息报送机制

为全面掌握全县招投标工作监管情况,更好地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部门招投标监管履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和总结,每季度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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