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美丽的新宾欢迎您!
网站首页
政府文件-政府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21〕9号    成文日期:2021-10-21 17:05:09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21〕9号

(此文已废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统一

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

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科学规范开采我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严禁乱采滥挖,保障防洪安全,满足重大项目及公益事业项目用砂需要,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辽宁省河道采砂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美丽幸福河”为理念,以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为主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杜绝私挖乱采现象的发生,防止资源税费流失,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流域生态,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办法

根据辽宁省十五厅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十五部门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340号)中提出的“开展采卖分离或政府统一经营的试点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的体制进行河道砂石开采、销售。具体办法是:

河道采砂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由县人民政府将河道采砂权和经营销售权授权给县属国有新宾满族自治县江河水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县水务局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江河公司”),江河公司负责全县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销售、砂场建设与运行、维护采区秩序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县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工作。

(一)河道砂石的开采

河道砂石的开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江河公司负责。按照年度采砂计划,进行河道原砂的开采、装车、倒运等工作。江河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河流及可采区,按照采区范围、计划采量、控制高程、许可时间进行采砂作业。开采作业过程中不得影响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及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清洗、筛分砂石。

(二)砂石销售

河道开采出砂石的销售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江河公司负责。江河公司办理采砂许可后,按照省市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将河道原砂开采后进行销售,河道原砂销售底价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发改部门的监管下评估确定。为了方便砂石用户购买,砂石销售分存料销售和即采即售两种方式。原砂购买用户需提前向江河公司提出申请,江河公司本着方便各方需求的原则,根据用户用砂时间、地点及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销售方式。

(三)日常监管

县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河道采砂进行日常监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河道采砂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与管理。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与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配合。

1.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

县水务局要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及时为江河公司办理采砂许可证,根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规划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全县河道砂石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2.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江河公司获得采砂权后,需要交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税务局负责征收水务局依法认定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缴入国库;财政局会同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政策制定。水务局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并根据河道采砂权出让结果向江河公司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税务局以水务局依法作出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作为征收依据。税务局收款后向江河公司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一式两份,江河公司留存一份、由江河公司提供给水务局一份,水务局对江河公司提供的缴费凭证中注明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缴费金额审验无误后,方可为江河公司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得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等工作。

3.对江河公司的管理

县水务局要加强对江河公司的年度采砂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作业行为的监管力度,实行采砂监理制,聘请第三方对采砂作业全过程监管。确保企业不越界、不超量开采。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在砂石开采环节,制定砂石开采运输单,由江河公司开具,作为新开采砂石的合法依据。砂石开采运输单随开采的砂石同行,砂石开采运输单必须写明开采出的砂石数量和运送至储料场的地点(即采即售情况需写明详细到货地点),装运时间,运输车辆牌号。砂石开采运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江河公司留存,第二联由砂石运输车辆随车备查,第三联由县水务局河道管理部门备案。砂石开采运输单既是县水务局核定江河公司开采砂石的凭证也是车辆转运所开采的砂石到存料场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更和转借。

在砂石销售环节,实行砂石销售运输单制度。砂石销售运输单由江河公司对砂石购买用户开具。砂石销售运输单随销售的砂石同行,需写明详细的到货地点以及收货单位(或个人)名称,装运时间,运输车辆牌号。砂石销售运输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江河公司留存,第二联由购买砂石的单位(或个人)收执,第三辆由砂石运输车辆随车备查,第四联由县水务局备案。砂石销售运输单是砂石用户购买、储存、运输及转运砂石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更和转借。

4.企业财务管理

江河公司销售收入除去企业聘用管理人员工资、企业运行管理费用、企业交纳各项税费、企业开采砂石作业费用后,结余资金要全部上缴国库。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江河公司的创收情况,对江河公司予以适当奖励,用于扶植企业发展壮大。

5.县内特殊项目用砂管理

1)重大项目需要砂石,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取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所采砂石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

2)交通“一事一议”等公益事业项目用砂按照《新宾满族自治县交通“一事一议”、农村公路改造项目河道公益事业采砂实施方案》实施。

3)村民自建房屋(包括扶贫项目)用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在乡镇河长、村级河长、河道警长及乡镇水利站共同监管下,由村民自行开采。

6.对运砂车辆的管理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要加强对要对运输砂石的车辆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任何手续上路运输砂石的车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河道采砂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依托河长制平台,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总河长(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三位县副总河长(分管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水利工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及县河道总警长(公安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县水务局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日常执法监管,由协调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江河公司办理采砂许可;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江河公司开采、销售河道砂石价格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日常巡查,持续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县财政局为企业垫付采砂权出让价款,为落实“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体制提供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砂石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水务、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运砂车辆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县审计局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适时做好对江河公司的审计工作;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负责砂石料开采、生产、运输各环节环保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乡村两级河长、河道警长加强巡河执法力度。

(二)完善机制,细化职责

河道采砂“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是一项创新工作模式。各部门要落实河道砂石开采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砂石运输和供应市场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切实维护我县河道采砂的良好秩序。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级河长要积极开展巡河履职,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开展河道管理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县河长办要与县河道警长办开展联合执法,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无照销售砂石,非法转运、囤砂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执法部门强化执法协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联动协作、实施案件移送抄告,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河道采砂监督巡查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告栏等,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设立曝光台,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建立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Copyright © 2014 XinBi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抚顺市新宾县政府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建议分辨率:1440*960以上 最佳分辨率为:1920*1080 推荐浏览器:IE浏览器
主办单位:新宾县政务公开办 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兴京街28号 电话:55080000 邮箱:xbzwgk@163.com 网站标识码:210422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