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资源数据更新维护管理办法
来源:省政府网站浏览:5259次'时间:2014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应急资源数据库,动态管理应急资源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应急资源数据,为有效防范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应急资源数据,是依据《国家应急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应急管理实际,对应急资源进行科学分类,包括基础信息库、地理信息库、预案库、模型库、知识库、案例库和文档库等,重点由地理信息数据、突发事件、危险源和风险隐患区、重点防护目标、应急保障资源和应急预案等组成,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数据体系组成。

第三条 应急资源数据是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应急管理的“软实力”,是各级应急平台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应急资源数据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将其纳入应急管理的重点工作。

第四条 依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省级应急平台数据库表结构规范(试行)》和《应急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规范(试行)》,省政府已建设完成辽宁省应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部署在全省党政机关内网,作为全省应急资源数据的共享平台,集中存储并以多种方式展现全省应急资源数据,为各级领导指挥决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数据保障。

第五条 我省应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维护和完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资源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和更新,同时按照权限分享全省应急资源数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更新和完善全省应急资源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使之更科学、更合理。

第六条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应急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一)负责全省应急资源数据体系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制订全省应急资源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及数据库标准化格式;

(三)负责组织辽宁省应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完善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省应急资源数据备份策略,制定数据恢复方案,以防备系统崩溃和数据丢失;

(五)负责为省政府领导提供应急资源数据图表辅助领导决策;

(六)负责全省应急资源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全省应急资源数据;

(七)负责建立全省应急资源数据更新维护情况通报制度,将结果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

(八)负责全省应急资源数据安全工作,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全省应急资源体系建设,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资源数据工作配套办法;

(二)指定专业部门、专门人员负责搜集、整理、加工本部门应急资源数据,及时上报省政府并负责后续数据的更新,责任人有变化时应及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所提供的数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做到要素齐全、格式标准、内容准确;

(四)通过全省各级地理信息测绘部门提供的全省基础地理图(包括线划图、航卫片图和DEM数据等,大比例尺地图由市、县级测绘部门提供),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专业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公路、铁路、水道、桥梁、隧道等的交通分布图,河流及水库分布图,各种危险源和防护目标分布图等;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单位登录辽宁省应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http://6.33.0.223:7001/swordcms),按照统一要求,上报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各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装备等应急资源数据。

第八条 全省应急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省一张图”的建设理念,在统一的空间基础地理地图上,各行业、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统一标准下标注所负责的应急资源数据信息。

第九条 建立可持续的应急资源数据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满足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责任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制定数据更新策略,原则上数据有变化要随时更新。对于经常变化的应急资源数据,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省政府应急办通过后台实时掌握更新情况,每季度汇总并通报一次全省应急资源数据更新情况。

第十条 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采集、录入所负责的应急资源数据,所录入数据必须完整、规范、准确,并负责所录数据的后期更新、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省应急资源共享,发挥数据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保障作用。全省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严格的权限划分共享本部门以外的全省应急资源数据,通过系统查询、分析、统计、保存应急资源数据,为处理本行业的突发事件服务。对于行业已建成的专业应急资源系统,要接入全省应急资源系统,辅助省政府领导指挥决策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建立应急资源数据的安全保密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涉密信息。对信息管理系统的本单位帐户和密码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制,严禁外泄。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只限于在电子政务内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共享,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确保安全保密。部门通过平台共享的应急资源数据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造成失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