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院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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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院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 公开 新宾县法院部门决算 (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新宾县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宾县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三、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六、 项目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县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宾县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新宾县法院地处辽宁东部山区,全院72名干警,下辖5个基层法庭,共设置20个机构,辖15个乡镇。年审结各类案件2000余件。多年来,法院党组带领全院干警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重点,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发挥审判职能,创新管理模式,加强队伍建设,以公平保稳定、以公正促和谐,为新宾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宾县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关。 (一)、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审理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四)、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五)、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七)、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八)、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按单位基本性质划分: (1)、行政单位1个。与上年相同。 2、按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划分: 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一个。与上年相同。 (三)、单位预算级次说明 一级预算单位一户 第二部分 新宾县法院部门决算表 (附件1)法院.rar 第三部分 新宾县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宾县法院2016年收支决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宾县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新宾县法院2016年收支总决算为1276万元。 二、关于新宾县法院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42.1万元,比上年减少23.8万元,下降36.1%。其中:公务接待费1.1万元,比上年减少4.3万元,下降79.7%;公务用车运行费41万元,比上年减少19.5万元,下降32.2%。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7.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