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3〕第03号
浏览:3946次'时间: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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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旧门村

法定代表人:王甫

辽宁鑫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上访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中共辽宁省委第四巡视组递交上访,信中提及位于红升乡旧门村的辽宁鑫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粉碎石块,造成严重污染,对上访人的药材种植园造成影响。2023年9月7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建设一条碎石生产线,包括一台鄂式破碎机、一台圆锥破碎机和一套筛分设备,该项目于2022年开工建设前环评已编制完成,至今未向生态局报批环评文件,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0239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918日《送达回证》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06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企业正在准备报审材料,改正违法行为态度积极,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类)1号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

县分局 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莉于情               电话:55035506   

地  址:新宾镇启运路40号        邮政编码:113200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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