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市监药罚字〔2022〕9号 |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大药房 | 91210422MAOXUPLL4D | 张 莉 | 销售劣药 | 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2、处以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一万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三倍罚款为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22年11月8日 | 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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