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2244次'时间:2022年11月9日

202202

 

    白建武环境违法一案,经我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洗洞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直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7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728日《送达回证》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01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我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拾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

县分局 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莉、于情               电话:55035506   

地  址:新宾镇启运路40号        邮政编码: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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