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2167次'时间:2022年11月9日

202201

 

    抚顺市信德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没有除尘、脱硫设备即投入生产

2.企业营业执照于2003年成立,至今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关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7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728日《送达回证》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02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我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

县分局 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莉、于情               电话:55035506   

地  址:新宾镇启运路40号        邮政编码:113200  

 

 

        

                             202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