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县人防办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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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
1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第152项  将“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人防工程资料、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补偿协议改造人防工程方案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拟拆除、改造的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下达《拆除人防工程的批复》、《改造人防工程的批复》文件;属省人防办审批权限的,上报省人防办批准后,转发省人防办的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由市人防办工程监管责任部门或县(区)人防办,对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补建方式进行拆除的,由工程处负责办理补建人防工程的审批手续,由人防质监站负责补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受理后,按规定计算项目应建人防面积。
2.审查责任:复核应建人防面积,审查项目是否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结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结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转入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许可进行审批,并按标准缴费后出具《缴费证明》。
3.决定责任: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建设单位完成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办理人防质监手续后,下达项目《结建人防工程批复》文件;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项目竣工后,依据《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对项目应建人防面积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出具项目《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批复》文件;不合格的,按照差额人防面积,补缴差额易地建设费后,再行出具缴费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公示的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等,由相关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全面掌握申请事项涉及人防工程、人防用地、人防口部等具体情况。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论证,之后,作出批复。不予批复时,需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由所涉及人防工程的监管责任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落实补建、补偿有关事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六、人防   1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告知(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缴纳数额。
3.收缴(决定)环节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省政府令第256号,2011年8月18日颁布)
 第十七条  对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受理审核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审核事迹材料。
3.评审公示责任:将表彰方案报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社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确定表彰的对象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办字第21号)
第十八条  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下达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
4.事后监管责任:由市人防办平战结合管理科或县(区)人防办,对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人防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1.确定警报基础设施建设责任:根据防空警报规划整体布局方案,确定项目是否同步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
2.现场勘察责任:对拟指定设点安装防空警报的项目,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具体位置。
3.指定同步修建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责任:下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任务书》。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做好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程;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后,进行防空警报安装工作;完成防空警报安装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保证防空警报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人防办字第117号)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1.监督管理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2.检查责任: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拆迁防空警报设施和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管理1.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其他行政权力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1.受理责任:受理县区人防部门提出的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申请。
2.审查责任:对县区人防部门提出的防空警报设施拆迁处理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拟拆除、迁移的防空警报设施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下达《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批复》、《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县区人防部门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由市人防办警报监管责任部门或县(区)人防办,对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拆迁防空警报设施和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管理2.警报规划区内应设置防空警报10层以上建筑同步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管理其他行政权力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是否具备设置防空警报设施条件。
3.决定责任:具备设置防空警报设施条件的出具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方案;不具备设置防空警报设施条件的,不出具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方案。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公示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流程等,由相关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1.检查责任:依法对受监单位和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制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相关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总结通报检查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对城市、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和群众防空组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
第十七条 省和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对训练进行检查和考核。
1.检查责任:依法对受监单位和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制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相关问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总结通报检查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责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行政强制


抚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律】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催告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催告有关单位限期修建或缴纳异地建设费。
2.决定责任: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费用的,检查人员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向建筑单位开具罚款相关票据。
4.事后监督责任:开具票据7日后了解建筑单位是否罚款。没有缴纳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