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浏览:47302次'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为有效应对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止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临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全市域内禁止生产、经营、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生产、经营、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及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在规定时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

举报电话:110  12350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