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执行防疫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浏览:51664次'时间:2022年3月25日

抚顺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拒不配合执行防疫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省内个别地市也先后发现确诊病例,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筑牢我市疫情防控防线,科学精准有序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抚顺市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1、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地区来(返)抚人员、省外返抚人员、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新冠肺炎感染者,不主动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疫情排查、随访、居家隔离、健康监测、集中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的。

2、辖区居民的家属、朋友及其他关系人到访居民家中或有其他接触的,居民明知家属、朋友及其他关系人为来自境外或省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本土病例地区的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造成新冠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进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核查、体温检测、“两码”查验、核酸检测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4、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街道社区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5、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频繁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6、具有发热、咽干、咽痛、鼻塞、流体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7、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8、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招摇撞骗的。

9、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1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11、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13、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抚顺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