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镇部分特殊群体人员集中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7659次'时间:2015年3月20日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年第15期)精神,现将我市2014年城镇部分特殊群体人员集中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具有抚顺市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属于本次集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从未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也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办理参保手续时,经本人申请,可从2004年1月开始缴费(缴费时应年满18周岁)。对已参保缴费的同类人员,符合缴费年龄条件的,也可从2004年1月起补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执行时间
  
  符合本次集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仅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问题
  
  上述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国家和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我市本次集中办理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