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浏览:10604次'时间:2014年7月26日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财政部《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改革管理体制,简化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省综合考虑各地补贴资金需求、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下达各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县(市、区),市级间补贴指标调整需报省批准,各市可自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指标。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辽宁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化生产需求,将补贴范围内产品划分为普惠制和非普惠制两类,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必须保普惠制机具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开展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操作。非普惠制机具要重点对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家庭农场进行补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辽宁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另文印发,以下简称《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4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我省补贴范围确定12个大类、41个小类、113个品目无自选品目。我省补贴机具分为普惠制产品和非普惠制产品两大类。其中,实行普惠制产品共6大类、23个小类、63个品目;实行非普惠制产品共6大类18个小类、50个品目。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总体控制30%补贴的基础上,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全省各地必须统一严格执行省确定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公布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家庭农场)、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对于非普惠制机具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年度内,每户农牧渔民(家庭农场)、农场(林场)职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民合作社、农机大户等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定补贴产品经销商。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操作程序

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

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要全部纳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设置农机审批窗口,规范便捷开展审批工作,鞍山市、锦州市、铁岭市和昌图县在有条件的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审批试点工作。

(一)购机申请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属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审批窗口(试点地区在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下同)申请办理。购买普惠制机具的申请者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通知书》),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购买非普惠制机具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并向已经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同时,定期汇总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分别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单位备案。

(二)实施购机

购机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补贴通知书》,在1个月内选择在省、县公布的农机补贴经销商(直销生产企业)范围内自主购机。供货单位要及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并提供《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同时必须如实将补贴机具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并完成购机发票扫描录入程序。过期未完成购机的,按购机补贴对象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补贴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三)机具核实

完成购机的补贴对象需持《补贴通知书》原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原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的惠农补贴一卡通账号(组织机构帐号),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到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审批窗口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将已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到相关村(村务公开),公示期为7天,同时开展对购机补贴对象实际购机情况的核实确认,出具并存档核实情况证明。

本着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核实质量、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提倡各地实行定时定点的核实方式。即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每月的指定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统一进行补贴机具的核实、上牌工作。

(四)补贴兑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于当月15-20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到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接到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0日至月底前将补贴资金通过 一卡通兑付到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各市、县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明细和进度情况通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有关信息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

、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

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大事项,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

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必须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县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2)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须在2014年年底前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监管力度。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购买、使用、核实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同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农委。省农委将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五)开展绩效评价。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要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数据应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各市要在420日之前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各地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4620日和12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附件2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