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届政协一次会议 第124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18115次'时间:2023年2月21日

王晓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学前教育的关注,感谢您就学前教育为我们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根据辽宁省卫健委、编委、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20】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托育事业。具体要求如下: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有关托育机构登记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的托育机构备案工作,托育机构备案时要向卫健部门提交法人证、场地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各级妇幼、疾控、卫生监督按照职责要求对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监控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卫生保健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目前我县幼儿园共增设15个托育班, 150个托位数,截至2022.3.31日统计入托幼儿共85人,班级配备托育教师。鼓励幼儿园持续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我县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学前开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各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幼儿园队伍建设工作,做好教职工培养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求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按照《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招录保教人员,重点针对托班保教人员开展2-3岁幼儿教育方面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推进提高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稳步推进为幼儿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再次感谢您对学前教育及托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承办负责人:石缘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