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措施!抚顺严防严控进口冷链食品
来源:抚顺传媒网浏览:8173次'时间:2020年12月4日

我市将采取七项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

措施一: 订货先报告。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订货前须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措施二 :进货索“四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必须索取该批次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

措施三 :到货再检测。消毒到货后,由县区市场监管局协调疾控部门再次对该批次货品进行核酸检测。检测人员采样后,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消毒,费用自理。

措施四 :出货需报备。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营业执照或食品相关许可证或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或身份证,进货“四证”,及到货再次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报备。经审查通过后,发放《抚顺市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审查证明》,该批次货品方可进行销售。销售货品时,必须随物附带此证明。凡是未取得该证明的货品,一律不得在我市存储、加工、销售。

措施五 :定期检测、消毒冷库。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周开展一次冷链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经营环境和相关人员的核酸检测。冷库、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对环境(含货品)同步开展一次消毒处理。运输车辆自行一用一消毒。

措施六 :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冷库、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覆盖、不间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冷库、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索“四证”、到货再次核酸检测和消毒、进销货记录、定期核酸检测和消毒以及《抚顺市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审查证明》等材料。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完善的检查工作记录。

措施七: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相关规定采购、存储、销售和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下架封存、依法查处,坚决杜绝流入市场;对没有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货品,一律封存停止销售;对没有进口证明文件的货品,一律没收、处罚;核酸检测阳性的货品一律销毁,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