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浏览:4930次'时间:2016年1月12日

      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422003501696
      组织机构代码:210422755783015
      单位地址:南杂木镇五一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锅炉冒黑烟,经新宾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现场监测分析,证实你单位生产锅炉烟尘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新宾县环保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限制生产告知书》(新环限告字【2015】第1号)于2015年11月27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限制生产决定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二、责令限制生产决定的依据及改正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的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2015年12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责令限制生产决定:
      1、将4条炸药生产线停产2条;
      2、在2条生产线停产期间,对锅炉除尘器进行维修改造,待锅炉烟尘达标排放后,再恢复这2条生产线的生产。
      三、履行义务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
      你单位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持监测记录。完成整改任务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