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县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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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基本情况督察期间情况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地市(省直部门)县(市、区)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和整改情况属实情况本轮重复编号整改工作情况
1D2LN202104060051抚顺市新宾县南杂木木材市场,位于大伙房水库二级保护区内,2018年10月30日被县政府关闭,并断水断电,县政府曾出台搬迁计划,但2019年1月10日南杂木镇政府又送水送电,号召市场恢复生产,现在企业可以在晚上5点以后生产。举报人曾向中央和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抚顺市新宾县其他污染    抚顺市新宾县南杂木木材市场内有企业74家,其中62家企业建设时都没有经过环保审批。木材市场属于原大伙房饮用水源的二级保护区。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木材市场所在区域已经于2019年10月8日批准调整成为准保护区,木材市场内企业通过环保审批后可以恢复生产。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大伙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未依法关停问题后,新宾县政府依法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木材市场中企业实施了关闭断电,并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搬迁方案。但因为木材市场居住业户冬季取暖需求,所以南杂木镇政府在2019的1月份向业户恢复的供电,恢复供电后,南杂木镇政府每日进行巡查,新宾县生态局也定期检查,禁止企业偷着进行生产,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号召市场恢复生产”的情况。
为落实《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辽委发〔2017〕50号)中“优化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整改工作要求,新宾县政府和木材市场内企业共投资3000多万元开展木材市场区域环境整治工作,2019年10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南杂木木材市场由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调整为准保护区。保护区调整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环保审批后可以恢复生产。2021年1月1日开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锯材加工企业不再需要经过环保审批或登记备案就可以恢复生产。

不属实
D2LN202104100023
X2LN202104150034
D2LN202104170093
X2LN202104190023
X2LN202105040038
    案件已办结。
    关于2019年1月对企业恢复供电问题,县政府在2019年3月28日致函国网抚顺供电公司,内容是“2019年1月份,南杂木二级保护区中工业企业因为取暖、生活需要申请恢复民用电,以保障日常生活需要,贵公司配合南杂木政府恢复了企业民用电。但近期经南杂木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部分工业企业利用民用电线路实施生产行为。另外取暖期即将结束,不再需要用电取暖,特商请贵公司对南杂木二级保护区中企业实施中止供电。”从该函件中可以看到,政府没有号召企业恢复生产,恢复供电只是为了解决生活取暖问题,并且要求南杂木镇政府和生态局对企业偷着生产行为进行巡查监管,发现企业利用恢复民用电的机会偷着生产的行为后也准备采取再次断电措施。在供电部门准备再次断电时,2019年4月1日,南杂木木材市场业户组织130多人到市政府上访,并且还要组织1000多人到省政府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最终没有实施再次断电。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和新宾县政府分别在2019年10月31日和2020年2月21日下达了有关通知,告知企业保护区调整情况、办理环保手续的步骤和建议、已经通过环保审批的企业可以试生产,并告知企业有关补偿期限问题,大部分企业还在整改承诺书上盖章或签字。 南杂木镇政府和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已经统一对木材市场的环境监管巡查台账,按照监管责任分工,南杂木镇政府每半月开展一次巡查、生态局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环境问题,监督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大伙房饮用水源安全。
2D2LN202104070038胜利水电站建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胜利村苏子河一级保护区内,该水电站拦截苏子河,污染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并导致村民1000多亩永久基本农田被淹没。举报人认为该水电站建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环评行为违法。2020年,举报人曾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和8890平台反映过,未得到解决。抚顺市新宾县    胜利水电站建设在新宾县苏子河输水河道一级保护区。2003年省发改委批复《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同意胜利电站的规划建设,2009年7月,辽宁省发改委向省电力有限公司下达关于同意将胜利电站纳入2009年开工计划的通知。项目分别通过了省国土厅用地预审和新宾县国土局批复,共批准用地总面积117.108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6公顷,未利用地106.14公顷,农用地10.9628公顷,农用地中耕地1.8753公顷(基本农田为0.5781公顷)。可见项目用地经过合法审批,不是违法占地,基本农田只有0.5781公顷,所以举报中反映的1000多亩永久基本农田的说法不属实。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在划定大伙房苏子河输水河道保护区之前的2009年7月16日已经通过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所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环评批复不存在违法行为。胜利水电站下游4公里处苏子河古楼国控断面水质2020年符合地表水二类水质标准要求,未对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不属实
D2LN20210415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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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LN202104210036
D2LN202104210035
D2LN202104290062
D2LN202104300024
D2LN202105010061
D2LN202105050014
D2LN202105060005
 
    案件已办结。
    1.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办公区域属于大伙房饮用水源的准保护区,胜利水电站于5月12日同永陵镇污水处理厂和抚顺博大公司签订了污水和危废处置协议。2021年5月26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全程监督胜利水电站完成了一次生活污水运转处置工作。
    2.新宾县水务局出具说明,认为胜利水电站具有拦蓄水功能,有增强净化、沉淀水质作用,拦截淤泥减少泥砂进入大伙房水库。有利于提高大伙房水质达标率。因此该项目是对保护水源有益的项目。
  
3D2LN202104100023抚顺市新宾县南杂木镇南杂木木材市场在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工业园区周边1000平方米地区地下水受到污染,2018年10月31日,县政府对木材市场进行关停关闭,断水断电。2019年1月10日,政府又恢复供水供电,告知企业恢复生产。新宾县政府曾出台搬迁计划,称2019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但至今未进行搬迁。2020年,举报人曾多次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举报人认为办理结果造假。近日,由于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辽宁,企业已全部停工。抚顺市新宾县    案件已办结。
   2020年6月有举报反映木材市场地下水污染问题,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沈阳华一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4次监测,结果为地下水锰超标。第三方技术机构给出调查结论:“结合辽宁省近年水质变化情况,排除工业锰污染可能,井水超标是受地质土壤和地下水储量变化影响导致”。新宾县水务局已对有超标问题业户的非法水井实施了封井,南杂木政府为封井业户接通了自来水。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大伙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未依法关停问题后,新宾县政府依法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木材市场中企业实施了关闭断电,但因为木材市场居住业户冬季取暖需求,所以南杂木镇政府在2019的1月份向业户恢复的供电,恢复供电后,禁止企业偷着进行生产,南杂木镇政府每日进行巡查,新宾县生态局也定期检查,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告知企业恢复生产的情况。
    按照整改工作要求,县政府制定了搬迁方案,但随着2019年10月8日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企业已经不必要搬迁,在通过环保审批后可以在原址继续生产。
    新宾县2018年被国家林业局划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新宾县林草局近期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非法加工松科植物的木材加工企业实施停业整顿,不涉及疫情的可以正常生产。
    从2018年以来,新宾县政府一直在开展南杂木木材市场的环境综合整治,向业户宣传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实事求是认真答复上访业户的诉求。

不属实D2LN202104060051
X2LN202104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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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2LN2021041500341.南杂木工业园区内大部分的工业企业在被新宾县政府关闭后,私自生产,产生的工业废水污染地下水,连升木业加工厂的自备井水被严重污染。2.新宾县政府和新宾县生态环境局在园区排污管网没有安装完成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做环评报告并恢复生产。抚顺市新宾县水,其他污染   
    案件已办结。
    1.南杂木工业园区内企业在2018年10月31日被县政府关闭后,有个别企业存在偷着生产的行为,南杂木镇政府和生态局在定期巡查发现后,及时进行了制止。连升木业加工厂的自备井地下水污染问题,由县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调查,结合参考文献,调查单位得出结论:南杂木调查区域内地下水锰超标问题,是受土壤地质因素、地下水储量变化因素的影响,这一结果也于历年来浑河水质检测结果相一致;结合现场走访情况,可以排除企业工业锰污染可能。新宾县水务局已对有超标问题业户的非法水井实施了封井,南杂木政府为封井业户接通了自来水。
      2.环评是对企业生产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需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所以新建企业应该在没有建设之前就编制环评报告,经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在南杂木工业集聚区完成保护区调整后,县政府依法要求企业开展环评工作,企业也应该以环评作为环保整改依据。环评编制单位在报告中相应提出了对污水、废气、固废等污染问题的治理措施,明确各企业的污水管网必须接入南杂木镇集中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所以新宾县政府和新宾县生态环境局要求企业做环评报告是依法作出的,是为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确保企业达标排放。2020年,南杂木镇将木材市场内企业的污水支管网接入到主管网中,企业恢复生产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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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2LN202104150085胜利水电站建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胜利村苏子河一级保护区内,该水电站拦截苏子河,污染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导致村民1000多亩耕地被淹没。2020年,举报人曾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和8890平台反映过,未得到解决。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违规审批胜利水电站项目。抚顺市新宾县
    胜利水电站2003年经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7年4月26日通过新宾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2009年7月16日通过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当时水电站批复位置未列入苏子河输水河道的一级保护区。在2009年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后,胜利水电站所在河道才被划成一级保护区。但是水电站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并且新宾县水务局明确:“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具有拦蓄水功能,有增强净化、沉淀水质作用,拦截淤泥减少泥沙进入大伙房水库,有利于大伙房水库蓄水和提高供水保证率及水质达标率”的作用,依此胜利水电站项目也是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为保证大伙房饮用水源安全,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辽宁省抚顺市大伙房水库流域重点河流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预案中明确将利用苏子河流域内现有闸坝以及新建拦截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进行截留、分水、引水,实现清污河流。预案中胜利水电站闸坝作为苏子河上1号拦截坝,配合将要新修筑的临时拦截坝,起到先期拦截污染团(带),控制上游来水;将污染团(带)隔离等重要作用,成为保护下游水源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的一个建设项目。
    项目分别通过了省国土厅用地预审和新宾县国土局批复,共批准用地总面积1756.632亩,其中建设用地0.09亩,未利用地1592.1亩,农用地164.442亩。农用地中耕地28.1295亩(基本农田为8.6715亩)。新宾县国土局参照2018年、2019年、2020年胜利电站淹没线卫星图片与征地批复范围线进行了比对,确认范围一致(未超出批准征地范围),没有非法占地。
    胜利水电站项目由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进行审批,项目经过专家评估,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但是胜利水电站在2018年11月就已发电,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环保验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决定对胜利水电站处20万元的罚款处罚。
   5月10日,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胜利水电站库区上下游水质进行了采样分析,结果符合地表水二类水体要求。
    

不属实D2LN20210407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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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已办结。
    1.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办公区域属于大伙房饮用水源的准保护区,胜利水电站于5月12日同永陵镇污水处理厂和抚顺博大公司签订了污水和危废处置协议。2021年5月26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全程监督胜利水电站完成了一次生活污水运转处置工作。
    2.新宾县水务局出具说明,认为胜利水电站具有拦蓄水功能,有增强净化、沉淀水质作用,拦截淤泥减少泥砂进入大伙房水库。有利于提高大伙房水质达标率。因此该项目是对保护水源有益的项目。
  
6D2LN202104170093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木材市场在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2018年因为知道中央督察组要来,2018年10月31日被当地政府关停,断水断电;2019年1月1恢复水电,让企业恢复生产。新宾县政府出台的搬迁计划中,明确企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但至今一直没搬迁。举报人称工业园区周边1000平方米地下水被污染。举报人对2021年4月15号公示结果不认可。抚顺市新宾县    案件已办结。
    1、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木材市场处于原大伙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二级保护区内还有企业没有关闭的问题后,为落实《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辽委发〔2017〕,新宾县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木材市场内企业实施了关闭断电。
    2、按照整改工作要求,县政府制定了搬迁方案,但随着2019年10月8日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企业已经不必要搬迁,在通过环保审批后可以在原址继续生产,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木材市场中的锯材加工、木片生产企业已经不用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就可以恢复生产。
    3、2020年在收到南杂木木材市场部分区域地下水污染问题举报后,县政府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4次监测调查,结合参考文献,调查单位得出结论:南杂木调查区域内地下水锰超标问题,是受土壤地质因素、地下水储量变化因素的影响,这一结果也于历年来浑河水质检测结果相一致;结合现场走访情况,可以排除企业工业锰污染可能。新宾县水务局已对有超标问题业户的非法水井实施了封井,南杂木政府为封井业户接通了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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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X2LN202104190023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木材市场在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2018年因为知道中央督察组要来,2018年10月31日被当地政府关停,断水断电;2019年1月1恢复水电,让企业恢复生产。新宾县政府出台的搬迁计划中,明确企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但至今一直没搬迁。举报人称工业园区周边1000平方米地下水被污染。举报人对2021年4月15号公示结果不认可。抚顺市新宾县其他污染    案件已办结。
    1、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木材市场处于原大伙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二级保护区内还有企业没有关闭的问题后,为落实《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辽委发〔2017〕,新宾县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木材市场内企业实施了关闭断电。
    2、企业关闭断电时,因为企业的生活用电和工业用电使用同一块电表,还有几家企业共用一块电表的情况,生活用电和工业用电无法完全分离只能全部断电。但是到了2019年1月份,有的企业为了冬季取暖,提出恢复用电的申请,为了保障居民用电基本需求,只能将电力恢复。但是县政府责成南杂木镇政府按日寻,县生态局也要定期开展巡查,要求发现偷着生产的企业要立即制止,县政府没有让企业恢复生产。
    3、按照整改工作要求,县政府制定了搬迁方案,但随着2019年10月8日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企业已经不必要搬迁,在通过环保审批后可以在原址继续生产。为做好企业复产工作,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和新宾县政府于2019年10月31日和2020年2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2次向木材市场内企业送达了《通知》,告知企业要立即开展环保审批工作,企业如果在2019年2月末还没有通过环保审批,县政府也不再给予企业关闭停产补偿,企业在没有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将依法实施处罚。告知书中还附上了企业办理环保审批的工作步骤,企业也按照生态局要求作出了是按整改承诺。到2020年12月末,木材市场中有50家企业通过了环评审批。
    4、2020年在收到南杂木木材市场部分区域地下水污染问题举报后,县政府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4次监测调查,结合参考文献,调查单位得出结论:南杂木调查区域内地下水锰超标问题,是受土壤地质因素、地下水储量变化因素的影响,这一结果也于历年来浑河水质检测结果相一致;结合现场走访情况,可以排除企业工业锰污染可能。新宾县水务局已对有超标问题业户的非法水井实施了封井,南杂木政府为封井业户接通了自来水。
    5、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木材市场中的锯材加工、木片生产企业已经不用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就可以生产。为了确保大伙房饮用水源安全,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和南杂木镇政府制定了定期巡查制度

不属实D2LN2021040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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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X2LN202104210101抚顺县苏子湾华尊水能公司所建胜利水电站不具有合法性,其立项、土地、环境评价、环评批复均存在严重问题,其水电站存在污染大伙房水源地。举报人对D2LN202104070038号举报问题反馈结果不满意,认为抚顺市调查核实情况弄虚作假。抚顺市新宾县其他污染    辽宁省政府于2009年8月22日批复划定苏子河输水河道保护区(辽政〔2009〕172号,胜利水电站处于苏子河输水河道一级保护区。胜利水电站的建设于2003年通过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9年7月16日依法通过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可见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符合苏子河流域水力资源开发规划,没有违规审批。
    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在环评及批复中明确了电站运行时应采取垃圾收集处置、生活污水采取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外运处置的环保措施以及生态修复措施;项目在2020年10月13日开展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专家评审,认为胜利水电站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所规定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了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项目分别通过了省国土厅用地预审和新宾县国土局批复,共批准用地总面积1756.632亩,其中建设用地0.09亩,未利用地1592.1亩,农用地164.442亩。农用地中耕地28.1295亩(基本农田为8.6715亩)。新宾县国土局参照2018年、2019年、2020年胜利电站淹没线卫星图片与征地批复范围线进行了比对,确认范围一致(未超出批准征地范围),没有非法占地。
    为保证大伙房饮用水源安全,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辽宁省抚顺市大伙房水库流域重点河流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预案中明确将利用苏子河流域内现有闸坝以及新建拦截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进行截留、分水、引水,实现清污河流。预案中胜利水电站闸坝作为苏子河上1号拦截坝,配合将要新修筑的临时拦截坝,起到先期拦截污染团(带),控制上游来水;将污染团(带)隔离等重要作用,成为保护下游水源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的一个建设项目。
    胜利水电站下游4公里处苏子河古楼国控断面水质2020年符合地表水二类水质标准要求,为加强电站环境管理,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要求胜利水电站从2021年起,每季度对库区上下游水质开展一次监测工作,并与古楼断面自动监测站水质进行比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确保下游水质安全。
    以上答复中涉及的内容有佐证材料支撑,没有弄虚作假。

不属实D2LN20210407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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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已办结。
   1.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办公区域属于大伙房饮用水源的准保护区,胜利水电站于5月12日同永陵镇污水处理厂和抚顺博大公司签订了污水和危废处置协议。2021年5月26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全程监督胜利水电站完成了一次生活污水运转处置工作。
   2.新宾县水务局出具说明,认为胜利水电站具有拦蓄水功能,有增强净化、沉淀水质作用,拦截淤泥减少泥砂进入大伙房水库。有利于提高大伙房水质达标率。因此该项目是对保护水源有益的项目。
   
9D2LN202104210036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胜利村胜利水电站建设在大伙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2004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大伙房水源地,之后省人大和省政府又出台四部法律保护水源地,举报人认为抚顺市环保局给胜利水电站做环保手续和审批手续均不合法。抚顺市新宾县其他污染    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工程位于新宾县上夹河镇胜利二道河子村,胜利水电站的建设于2003年通过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9年7月16日抚顺市环保局通过了项目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2009年8月22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按照该文件,电站所处位置被划入苏子河输水河道一级保护区。以上可见,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在划定苏子河输水河道保护区之前已经批复,符合苏子河流域水力资源开发规划和环保法律法规。审批过程中组织并通过技术评估,评估意见认为胜利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导则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使用环保标准正确,污染因子筛选准确,经局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审批,所以审批依据和审批过程都符合要求。
    经查,举报人提到的4部法律应该分别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该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所以胜利水电站的发改、环评审批合法。

不属实D2LN202104070038
D2LN20210415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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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已办结。
    1.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办公区域属于大伙房饮用水源的准保护区,胜利水电站于5月12日同永陵镇污水处理厂和抚顺博大公司签订了污水和危废处置协议。2021年5月26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全程监督胜利水电站完成了一次生活污水运转处置工作。
    2.新宾县水务局出具说明,认为胜利水电站具有拦蓄水功能,有增强净化、沉淀水质作用,拦截淤泥减少泥砂进入大伙房水库。有利于提高大伙房水质达标率。因此该项目是对保护水源有益的项目。
   
10D2LN202104210035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胜利村胜利水电站建设在大伙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2004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大伙房水源地,之后省人大和省政府又出台四部法律保护水源地,举报人认为抚顺市环保局给胜利水电站做环保手续和审批手续均不合法。抚顺市新宾县其他污染    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工程位于新宾县上夹河镇胜利二道河子村,胜利水电站的建设于2003年通过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9年7月16日抚顺市环保局通过了项目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2009年8月22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按照该文件,电站所处位置被划入苏子河输水河道一级保护区。以上可见,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在划定苏子河输水河道保护区之前已经批复,符合苏子河流域水力资源开发规划和环保法律法规。审批过程中组织并通过技术评估,评估意见认为胜利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导则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使用环保标准正确,污染因子筛选准确,经局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审批,所以审批依据和审批过程都符合要求。
    经查,举报人提到的4部法律应该分别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该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所以胜利水电站的发改、环评审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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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已办结。
    1.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办公区域属于大伙房饮用水源的准保护区,胜利水电站于5月12日同永陵镇污水处理厂和抚顺博大公司签订了污水和危废处置协议。2021年5月26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全程监督胜利水电站完成了一次生活污水运转处置工作。
    2.新宾县水务局出具说明,认为胜利水电站具有拦蓄水功能,有增强净化、沉淀水质作用,拦截淤泥减少泥砂进入大伙房水库。有利于提高大伙房水质达标率。因此该项目是对保护水源有益的项目。
   
11X2LN202104260004新宾县南杂木镇的西侧山坡、清原县北杂木村的南山、东洲区二伙洛村六队东山,有多个私人开采的金矿,生产期间,含化学药剂的废水直排入大伙房水库,污染水源。抚顺市新宾县    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西山的金矿,位于南杂木镇西山老虎道岭,矿山已经于2006年废弃,不再开采。目前在新宾县管辖区域有金矿开采时留下的开采坑,还有1个金矿的通风口。2020年9月24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曾接到非法选金举报,调查发现现场有5000米的排水管道、10个罐、约1000米长电缆和5个水泵等选金设备。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矿洞内的水坑、现场水桶、涵洞共采集了5个水样进行分析,报告显示各处废水中含有氰化物成分。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将选金罐实施了就地查封,并于2020年将案件移送新宾县公安局,新宾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和4月27日,新宾县生态分局和南杂木镇政府现场检查时,没有再发现非法选金行为。
属实
    案件已办结
    2021年10月18日,县生态局聘请技术单位对选金罐内残留物进行了检查,经检测,选金罐中不含剧毒氰化物成份,2021年11月17日,选金罐由南杂木政府转移安全暂存。
    新宾县公安局立案后,经过调查,确定了苏**为主要组织者和购买含氰化物药物人员,但苏**已于2020年12月死亡。另外从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含氰化物化学试剂的鉴定书来看,该药品不属于毒性物质、无其他危险性,清原县类似氰化法洗坡污染环境案件也撤销案件处理,故新宾县公安局也于2022年4月14日撤销了该案。从公安局的调查来看,组织者已经死亡,故无法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2D2LN202104290062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胜利村胜利水电站建设在大伙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2004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大伙房水源地,之后省人大和省政府又出台四部法律保护水源地,举报人认为抚顺市环保局给胜利水电站做环保手续和审批手续均不合法。抚顺市新宾县    案件已办结。1、胜利水电站2003年经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7年4月26日通过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2009年7月16日通过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当时水电站批复位置未列入苏子河输水河道的一级保护区。在2009年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后,胜利水电站所在河道才被划成一级保护区。
    2、举报人所说的4部法律应该分别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水电站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所以胜利水电站的环评审批合法。
    3、胜利水电站项目由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进行审批,项目经过专家评估,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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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2LN202104300024新宾县上夹河镇胜利水电站建大坝拦截苏子河河水用于发电,导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举报人认为该项目位于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内,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电站进行环评不合法,应该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抚顺市新宾县    案件已办结
    1、胜利水电站2003年经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7年4月26日通过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2009年7月16日通过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当时水电站批复位置未列入苏子河输水河道的一级保护区。在2009年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后,胜利水电站所在河道才被划成一级保护区。
    2、举报人所说的4部法律应该分别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水电站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所以胜利水电站的环评审批合法。
    3、当时项目审批原则是同级立项、同级环评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胜利水电站项目由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进行审批,项目经过专家评审,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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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D2LN202105010061新宾县上夹河镇胜利水电站在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大坝拦截苏子河河水用于发电,导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举报人认为该项目位于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内,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电站进行批复不合法,应该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抚顺市新宾县其他污染    案件已办结
    1、胜利水电站2003年经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7年4月26日通过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2009年7月16日通过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当时水电站批复位置未列入苏子河输水河道的一级保护区。在2009年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后,胜利水电站所在河道才被划成一级保护区。
    2、举报人所说的4部法律应该分别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水电站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所以胜利水电站的环评审批合法。
    3、当时项目审批原则是同级立项、同级环评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胜利水电站项目由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进行审批,项目经过专家评审,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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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X2LN202105040038举报人对受理编号:D2LN202104060053的调查核实结果不满意。抚顺市新宾县南杂木镇南杂木木材市场在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工业园区周边1000平方米地区地下水受到污染,2018年10月31日,县政府对木材市场进行关停关闭,断水断电。2019年1月10日,政府又恢复供水供电,告知企业恢复生产。新宾县政府曾出台搬迁计划,称2019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但至今未进行搬迁。2020年,举报人曾多次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举报人认为办理结果造假。近日,由于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辽宁,企业已全部停工。抚顺市新宾县其他污染    案件已办结
    1、抚顺市新宾县南杂木镇南杂木木材市场处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的准保护区,2020年6月有举报反映木材市场地下水污染问题,县政府立即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沈阳华一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4次监测,结果为地下水锰超标。第三方技术机构给出调查结论:南杂木调查区域内地下水锰超标问题,是受土壤地质因素、地下水储量变化因素的影响,这一结果也于历年来浑河水质检测结果相一致;结合现场走访情况,可以基本排除工业锰污染可能。新宾县水务局已对有超标问题业户的非法水井实施了封井,南杂木政府为封井业户接通了自来水。
    2、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大伙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未依法关停问题后,新宾县政府依法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木材市场中企业实施了关闭断电,但因为木材市场居住业户向政府反映冬季取暖需求问题,所以南杂木镇政府在2019的1月份向业户恢复的供电,虽然恢复供电,但政府仍禁止企业生产,南杂木镇政府每日进行巡查,新宾县生态局也定期检查,及时制止个别企业偷着生产的行为,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告知企业恢复生产的情况。
    3、按照整改工作要求,县政府制定了搬迁方案,但随着2019年10月8日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企业已经不必要搬迁,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和新宾县政府分别在2019年10月31日和2020年2月21日下达了有关通知,告知企业保护区调整情况、办理环保手续的步骤和建议、已经通过环保审批的企业可以试生产,并告知企业有关补偿期限问题,大部分企业还在整改承诺书上盖章或签字。
    4、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以来,政府没有要求过木材市场企业停产,所以不存在企业全部停工的情况。
    5、从2018年以来,新宾县政府一直在开展南杂木木材市场的环境综合整治,向业户宣传大伙房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实事求是认真答复上访业户的诉求,不存在办理结果造假的问题。

部分
属实
D2LN2021040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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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D2LN202105050014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胜利村胜利水电站建设在大伙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2004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大伙房水源地,之后省人大和省政府又出台四部法律保护水源地,举报人认为抚顺市环保局给胜利水电站做环保手续和审批手续均不合法。抚顺市新宾县其他污染     案件已办结
    1.胜利水电站2003年经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7年4月26日通过新宾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2009年7月16日通过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当时水电站批复位置未列入苏子河输水河道的一级保护区。在2009年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后,胜利水电站所在河道才被划成一级保护区。
    2.举报人所说的4部法律应该分别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水电站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并且新宾县水务局明确:“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具有拦蓄水功能,有增强净化、沉淀水质作用,拦截淤泥减少泥沙进入大伙房水库,有利于大伙房水库蓄水和提高供水保证率及水质达标率”的作用,依此胜利水电站项目也是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经梳理胜利水电站的环保、发改、国土等审批手续,没有违规审批问题。
    3.胜利水电站项目由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进行审批,项目经过专家评估,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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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D2LN202105060005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胜利村胜利水电站建设在大伙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2004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大伙房水源地,之后省人大和省政府又出台四部法律保护水源地,举报人认为抚顺市环保局给胜利水电站做环保手续和审批手续均不合法。抚顺市新宾县    案件已办结
    1.胜利水电站2003年经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7年4月26日通过新宾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2009年7月16日通过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当时水电站批复位置未列入苏子河输水河道的一级保护区。在2009年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后,胜利水电站所在河道才被划成一级保护区。
    2.举报人所说的4部法律应该分别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水电站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并且新宾县水务局明确:“苏子河胜利水电站具有拦蓄水功能,有增强净化、沉淀水质作用,拦截淤泥减少泥沙进入大伙房水库,有利于大伙房水库蓄水和提高供水保证率及水质达标率”的作用,依此胜利水电站项目也是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经梳理胜利水电站的环保、发改、国土等审批手续,没有违规审批问题。
    3.胜利水电站项目由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进行审批,项目经过专家评估,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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