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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8〕70号    成文日期:2018-11-23 16:07:1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8〕70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此文公开发布)

 

 

新宾满族自治县不动产

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棚改配建商业用房上市出售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抚国土资发〔2011〕10号)精神,为简化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登记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前国有划拨土地上已取得房产执照的住宅、非住宅(商住一体建筑的底层非住宅)和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出让土地上的阁楼。

二、划拨用地上住宅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

计算公式为:

补交土地出让金=住宅基准地价楼面地价×建筑面积×10%×年期修正系数

三、划拨用地上商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土地出让金=商业基准地价楼面地价×建筑面积×30%×年期修正系数

四、不动产登记前,出让土地上的阁楼补交土地出让金按上述“二”规定办理。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

划拨土地出让年期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相同用途的土地出让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

六、申请人延期办理相关手续,因地价调整导致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增加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简化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0日印发了新宾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棚改配建商业用房上市出售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抚国土资发〔2011〕10号)精神,为简化不动产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登记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前国有划拨土地上已取得房产执照的住宅、非住宅(商住一体建筑的底层非住宅)和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出让土地上的阁楼。

  文件解读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赵希栋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5501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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