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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2020〕10号    成文日期:2020-7-9 17:01:37
文件正文  
新政办〔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

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我县正全面推进农村集中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辽水农函〔2020〕105号)文件精神,强化水费收缴工作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县负总责、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与任务,确保全县水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为有效推动以上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是全面夯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水费收缴职责,落实水费收缴制度。

  二是明确水费收缴目标任务。主要有:2019年12月底前,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3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5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0年11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1年5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2021年11月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三是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出合理的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用水自治组织、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与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价、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T/JSGS 001-2020)要求,明确各类供水规模工程水费基本构成,据此测算供水水价,并结合当地政府财政补贴情况,最终确定水费收缴价格及计收方式。

  四是加强水费宣传,强化吃水收费意识。下发“一户一张”水费收缴明白卡,明确水费构成及是否收费,增强农村受益群众“水是商品”意识,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明白卡要一式两份,一份发放到户,一份行政村存档,并于7月12日前全部发放到各户。

 

  附件:1.农村供水工程成本测算导则

     2.全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录

     3.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明白卡

     4. 明白卡填写说明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巡察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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