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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新宾满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浏览:9327次'时间:2019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统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统计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统计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县统计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统计违法行为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具体要求等。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计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  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网络平台。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结合全“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县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县统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编制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各类统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负责,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其中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同步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依统计监管职权实施“双随机抽查”结束后,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由承办机构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由统计法制机构负责,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

(二)各类统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  统计法制机构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办公室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科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  对拟公示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发布程序如下:

(一)汇总整理。统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公示信息,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所公示信息进行初核。

(二)法制审核。统计法制机构要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统计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三)报批。按照公示程序有关审核规定和政务公开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四)在公示载体上公开发布。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公示公开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由统计法制机构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推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全局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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