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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县委办
来源:部门报送浏览:21673次'时间:2022年3月19日
附件1





县委办(保密局、机要局、档案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对重点项目的档案的验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县档案局1.验收组织责任:(1)成立项目档案验收组织。(2)公布档案项目验收组织机构,同时向项目单位(法人)下发验收要求,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项目档案验收单位(法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项目档案验收单位(法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验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项目档案验收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对符合验收的项目档案,应予以审批。 (2)对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验收单位(法人)具体理由,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归档责任:对验收合格的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奖励保密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县保密局1.受理责任:(1)公示申请人申请保密奖励所需提交的材料;(2)市国家保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决定责任:集体评议确定保密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制发保密奖励相关文件、证书(奖牌)。
3.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检查机关、单位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保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县保密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制定保密检查方案和目录,提前1-2个工作日下达保密检查通知,组织必要的保密检查培训,配备检查装备和工具,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违规情节的,应当详细注明设备的使用人及处室、职务等情况,注明违规情节,并由责任人签字备查。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不得少于2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发现严重泄密隐患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发现涉嫌泄密的,要立即登记保存有关设备。对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向受检单位初步反馈检查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检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检查组在完成检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检查情况和原始记录材料。对存在隐患的,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对存在违法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根据管理权限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检查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县保密局1.立案:接到报告、举报、揭发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确定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职责范围和程序实施调查,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或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有关人员按照《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办法》规定开展调查。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3.处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4.督促整改责任:对查明的泄密案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针对泄密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档案局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处罚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二)擅自设立、撤销档案馆的;(三)拒绝接受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六)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没收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移交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县档案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制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全面、翔实收集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取证报告,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强制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县保密局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对于收缴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
2.告知责任:实施收缴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3.事后责任: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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