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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建议
对县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62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20581次'时间:2021年12月26日

刘树民、王德智、王雷代表:

您提出《关于农民医保(合作医疗)的相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缴费增长,报销比例不了解的问题

2020年,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市级统筹。我县严格执行上级各项政策,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门诊补偿标准

   1)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依据《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按医保其他相关政策执行。年度每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市属专科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累计支付);

经认定的医疗保险定点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累计支付);

经认定的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累计支付)。

2)城乡居民“两病”。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采取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与“两病”用药保障待遇兼得的模式,即高血压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100元/年,其中300元为城乡居民门诊统筹,100元为“两病”高血压的医保用药费用。糖尿病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200元/年,其中300元为城乡居民门诊统筹,200元为“两病”糖尿病的医保用药费用。“两病 ”门诊用药报销比例为65%。

 2、住院补偿标准

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抚医保发[2019]11号),县医疗保障局严格执行上级规定。

1)住院起付标准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人次;三级乙等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人次;除传染(含结核)、精神专科以外的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人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人次;乡镇卫生院300元/人次。

2)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老年、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5%,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支付比例为70%;

2、参保人员在传染、精神专科医院和因患结核疾病(以出院第一诊断为准)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不予调整,即老年、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75%,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支付比例为80%;

3、在其他市级专科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老年、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70%,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支付比例为75%;

4、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老年、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75%,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支付比例为80%。

二、政策宣传情况

2020年,县医疗保障局以城乡医疗保险整合为契机,大

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先后印制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册1.5万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宣传单4万份,并发放至各乡镇政府、定点医药机构。宣传内容包含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具体规定及贫困人口待遇倾斜政策,力求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到人人皆知。同时,县医疗保障局每年通过“基金监管宣传月”、扶贫政策宣传等活动在县百货大楼门前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广播电视台专题报道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参保人员明政策,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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